「找律師需時過長 延誤酒測不利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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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9 a' w4 ~7 q; W& etvb now,tvbnow,bttvb刑事律師栗鈞表示,任何人被警方逮捕和拘押時,必須得到及時的機會與律師交談和諮詢,了解自己的權利,這是加拿大憲章規定的權利。如果警方沒有給當事人提供這樣的機會,所取得的證據往往不能作為呈堂證供。在本案中法官判定警方在當事人與律師通話之前取得的證據無效,而之後的證據有效,充分體現了這一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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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k% N. e/ A" L2 G他表示警方在處理酒駕案件時,在有充足理由或合理懷疑下,甚至可以要求司機在現場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俗稱「吹氣」),當然也可以將當事人帶回警局之後再進行測試。但即使警方攔下酒駕者要求其在現場接受吹氣之前,也要給予當事人合理的機會,與自己的律師取得聯繫。在與律師通話前,當事人沒有義務一定要接受警方的酒精測試,警方也不能強逼當事人這樣做,否則就有侵犯當事人憲章權利之嫌,取得的證據可以在法庭上打掉,令控方失去控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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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聯絡當值律師公仔箱論壇4 s& }' h! h& _- B) t8 B9 G% @
' {& \* v9 U, k- q8 Y他指由警方立場,原理上希望愈快進行酒測愈好。由於當事人有憲章規定法律諮詢權,實際上都會隔一段時間。但是如果隔太長時間對警方不利,因為隨着時間的拖延,當事人的酒測值會下降,不利警方定罪。有些被告也會試圖利用找律師的機會盡量拖延時間。有一點要說明的是,如果被告自己指定的律師一直沒有回應,警方一般會聯絡當值律師(dutycounsel)與被告交談,亦可視作給被告機會履行自己的權利。被告一般不能在自己的律師長時間聯繫不上的情況下,拒絕與當值律師談話。當值律師也是律師,也能向被告解釋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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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被告與律師交談、知道自己權利後,就必須接受警方的酒測,如果仍然拒絕,可能被警方加控「不配合執法」的罪名(Failure toComply),這也是一條比較嚴重的控罪。栗鈞指在現實情況下,一些酒駕的當事者雖然同意接受酒測,但並不配合警方,跟警方裝糊塗,或者不用勁吹,吹不出結果,這種情況都有機會被警方加控不配合執法,而且這一罪名很難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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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鈞表示由被告立場,一般在下列情況下有機會挑戰警方沒有給予自己合理機會履行諮詢律師的權利,包括被告正在跟律師通話時電話中斷,而警方不給被告機會再打給律師完成通話。或是警員在被告與律師通話期間沒有回避,沒有提供被告保密環境,甚至干擾被告與律師通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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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告被允許與律師通話多長時間,法律並沒有規定。但栗鈞指一般情況下並不需要時間太長。因為通話主要目的是由律師向被告解釋其權利。在酒駕案件中一般也不涉及保釋問題,所以通話本身並不需要太長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