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究竟有沒有洩露國家機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書寫得很有意思。雖然檢察官沒有明指有人羅織罪名,但檢察官的不起訴理由中,可以聞得出這麼一個味道:外行的國家高層官員,用外行的法律觀點,僅憑台商兩三句話,就想像出一個諜報情節,然後交付調查局查辦。研究任何犯罪案件,都必須先看案源出自何處。張三犯殺人案,轄區警察單位詳細偵查後,將張三的相關犯罪事證、張三的供述,一併列卷移送檢察官偵辦。李四犯貪汙案,不論是政風單位舉發,或者相關人證舉報,都要經廉政或調查局等單位依偵查程序詳查相關事證、其行為所犯法條,報由檢察官偵辦。5.39.217.769 N! I# O% W* W# X
很明顯的,張顯耀的案源,來自台商向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的提醒。台商是這麼說的:張顯耀跟大陸官員走得很近,未來可能出事。面對這樣的提醒,甚至說嚴重點是舉發,陸委會將相關情資交付國安單位查察,自是職責所在。5.39.217.76* a5 }) o+ Q, }1 _) k' [3 w
但是陸委會顯然把自己視為太上機關,沒有尊重相關國安單位的查察結果,憑一、二人的感覺,或者直覺,就逕自把這件事鬧開,甚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這不僅輕率的傷害國家高層官員,也破壞了兩岸交涉的互信基礎。這種作法,甭說對付張顯耀這等高層官員,就算拿來對付一般百姓,也會遭受批評。這也難怪,中國詞彙中會有所謂莫須有的形容詞。其實,這件案子根本就是陸委會創造出來的烏龍案。檢察官的不起訴要旨很明白顯示,張顯耀等人是否有向對岸洩密,國安及調查局等單位早就長期依法監聽,結果,監聽單位都沒有表示過,張顯耀等人有任何洩露危及國家安全的情報。而且,國家安全局長期持續性關注張顯耀等人與大陸交往情形,也從來沒有任何資料,足認張顯耀違犯國家安全的行為。那麼,為何還有人認為他向對岸洩密?難道這些人的看法,能凌駕國安單位具體的調查內容?我認為,張顯耀在陸委會副主委任內,負責與大陸協商及溝通事務,在性質上屬全權大使,他與大陸官員的往來,做關係,都是職責上應為之事。他將職務上一些事務交由助理協助處理,也屬法所允許。如果,任何一個人可以假藉一些理由,擅自認為這些交往有問題,對助理的授權違法,那麼,我們國家幾乎又回到了封建專制時代,事事要請示,事事要看當權者臉色。說實在的,張顯耀不是不能辦,而是要秘密的辦、要有證據才能辦。陸委會此番在沒積極事證、沒國安單位支持的情況下,急著捅這件案子,落得賠了夫人又折兵,真的輸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