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四年前曾參與區議會選舉,選舉過後沒多久,廉政公署聯絡我,說我涉嫌觸犯了選舉條例。廉署喎,我心下當然一驚,到底我做了甚麼會驚動廉署(但未有機會喝咖啡)呢?
; O$ Z7 o5 W5 Z( `9 }# {7 U9 F3 Q原來,是咁的。話說我在選舉期間開了一個Blog——當然是免費申請和使用的那種——我亦已向當局申報Blog的內容;誰知原來還不夠,因為原來寫Blog是有成本的,那就是上網本身的費用。那要怎樣計呢?假設平均每天處理博客要花一小時,而每個月的上網費用是100元的話,兩個月的選舉期就是100元除以24小時再乘以2個月。換言之,勞煩廉政公署跟進的「案件」,其實是本人「漏報」了港幣11.47元「上網費」。: e, ~( t; Z" g# P- Z O! L5 q1 U
事件後來以口頭警告了事,我卻不禁納悶:雖說這是為了選舉公平,但這樣的選舉規定難道不是既吹毛求疵、又太追不上時代嗎?上網要計錢,那我家中的電費水費電話費要不要計?網絡世界日新月異,關於選舉的規定和負責管理選舉的機構,卻仍以史前的思維去面對,當然無法避免鬧出又落後又擾民的笑話了。2 F% g$ i6 i- Z" g, s
就以今次區議會選舉為例,選舉事務處認為Facebook應納入選舉條例監管,即「在展示及分發任何選舉廣告前,候選人必須向選舉主任呈交聲明、及以彩色影印本、光碟或電子文本等方式申報選舉廣告文本。」那要怎辦呢?是不是候選人每次更新status、每次 like其他人、或別人Facebook上tag自己和留言,都要事先白紙黑字向選舉事務處申請,否則可能會有廉署上門?5.39.217.76) F1 u* B4 E4 h, I" S
陰謀論解讀,這種官僚兼out到爆的做法會否是打壓年輕一代參選人的做法?年輕候選人往往缺乏資金大賣廣告,卻可以在免費的社交網絡做宣傳和動員,此舉變相阻止他們使用社交網站。在區議會選舉影響還算小,在立法會這種全港性選舉中,社交網站以及web2.0的新媒體可能可對選舉有重要作用,當局的做法是否公平?
3 W, V; n' r* e公仔箱論壇我更寧願相信當局是落後於形勢、落後於科技,而不是有心以官僚程序之名進行政治打壓。希望當局可以回頭是岸,鼓勵更多人了解和參與選舉,而不是撲滅選舉氣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