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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信報社評:辱警倘成罪 社會更撕裂

信報社評:辱警倘成罪  社會更撕裂tvb now,tvbnow,bttvb: T  E/ K! D2 o) G

/ |6 r+ e- u, w9 ~" l經過去年史無前例的佔領運動之後,警民關係轉趨惡化無疑是有目共睹的事實,然而,本港有必要設立「辱警罪」嗎?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務人員有必要受到新增法例的額外保護嗎?我們認為,為防市民侮辱警員而倡議設立此罪的呼聲,實在是庸人自擾,甚至乎適得其反,辱警罪一旦立法,可以預見,警民關係5.39.217.76; ^0 J3 l3 A5 b+ `' F) X  ]
必進一步惡化,本已矛盾日深的社會撕裂更形尖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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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y3 e: Z" ~) Etvb now,tvbnow,bttvb過去一段時間以來,有自詡正義的團體連續超過十次在全港不同地區擺街站,收集市民簽名,爭取訂立辱警罪,最新的一次街站設於中環。幾乎毫無例外地,反對設立辱警罪的團體刻意打對台,雙方爭執不知凡幾,如此「人民鬥人民」的場面已然司空見慣,正正是社會撕裂的寫照。支持設立辱警罪的團體表示,十萬個簽名的目標達成之後,將交立法會促請提案立法,目前已收集到九萬個市民簽名。5.39.217.76( Z, u! a+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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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這種出於民間團體的呼聲沒有什麼大不了,畢竟香港人一直以來尊重言論自由,支持辱警罪也好,反對辱警罪也好,只要口水花四濺沒有激化為拳腳交加的肢體衝突,普羅民眾通常一笑置之。可是這種呼聲似乎有升級的跡象,議員梁美芬不久前在立法會財委會特別會議發表了一番偉論,她認為,警員大多是年輕人,中學畢業,受訓兩年,但身懷槍械等等武器,擔心他們遇到示威者挑釁會失控,後果可以很危險。梁議員由此論點延伸開來,認為警方應該想辦法防止有關情況發生,例如考慮設立辱警罪。公仔箱論壇3 s% |& M$ v) ^1 ]2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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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禁要問,中學畢業,受訓兩年,年輕的警員就經不起挑釁而失控了嗎?要是真的有警員失控,罪責在挑釁的一方,還是身懷槍械的一方?對於這種「學歷不高容易失控」的邏輯,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務人員恐怕才覺得是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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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怎樣界定辱警?即使故意挑釁出口傷人,什麼字眼才符合辱警的定義?這情況就好比立法會曾經有議員講粗口,把部分官員挑釁到怒不可遏,有人嘗試設定規則禁止之,可是千變萬化的粗口及其諧音實在無法定義,結果是不了了之。既然立法會也無法禁絕粗口,辱警罪看不出如何有效包羅所有可能性,總不成一句髒話馬上拉人。5.39.217.76. i; q% t1 Z: [  Q! |

# u) ~8 t- @4 X, r; u0 F5.39.217.76尤其令人憂慮的是,即使學富五車的立法會議員排除萬難,把變化多端的辱警語言和行為不厭其煩一一定義下來,立法之後會不會出現警員誣告市民的濫權現象?相對而言比較清晰的襲警罪尚且有機會濫權,何況是界定上肯定意見分歧的辱警罪。不久前,有學生被控在佔領期間襲警,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質疑涉案警員口供不實,建議轉介投訴警察課調查。裁判官認為,襲警罪指控容易反駁難,警員改口供不盡不實,不是執法人員應有的操守。辱警罪假如立法,難免令人擔憂日後類似案例或不絕如縷。5.39.217.76% W. J' }3 O6 q! d' Y" Y$ l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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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所言,留意到社會上有人討論設立辱警罪,但他指目前已有不同法例保障警員執法,包括阻差辦公和襲警等等,相信足以應付。以現時的社會氣氛觀之,完全沒有必要額外再添辱警罪來自尋煩惱。5.39.217.76$ s( Z2 S. _" |# v9 {" U' b3 B

+ \5 `7 Z* u+ X. Ltvb now,tvbnow,bttvb說到底,警員是否經不起挑釁而失控,與辱警罪是否設立,根本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民間團體和尊貴議員應該停止繼續誤導民眾。若然恐防警員容易失控,最合理的做法是加強其奉公執法的專業訓練,這才是改善警民關係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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