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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莊迪澎/傳播法規教程的馴化與批判性

《傳播法規》(或《媒體法規》)是大學傳播課程的主要科目(若非必修科),不論是歐美或亞洲的大學,幾無例外。然而,《傳播法規》教程的思路如何、怎麼設計、教些什麽,不僅應有地域之間的差異,即便是同一個地區如亞洲,亦應因各國之脈絡有別而有不同的思路。
/ C, }$ l  L* u/ h8 s公仔箱論壇例如,歐美國家的《傳播法規》課常見將「倫理」(Ethics)併入,形成《傳播法規與倫理》之類的科目。此思路符合歐美國家的脈絡,因為在民主相對成熟的歐美國家,新聞自由不僅得到尊重,還享有憲賦保障(例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闡明政府不得立法管制新聞自由),加之以媒體高度商業化,傳播法規的主要職能不是限縮新聞自由,而是處理與媒體有關的倫理問題,例如保護隱私權、暴力與色情、淫褻及不雅、仇恨內容等等。
, y$ [, L7 H& ]8 X8 y: c- D公仔箱論壇將這些以歐美社會環境為具體服務對象的教程移植到馬來西亞,就會與實際社會情況脫節,甚至格格不入。可惜的是,我們只要花點時間檢索,就會發現本地不少大學傳播院系(尤其是私校)的課程設計也將傳播法規和倫理併為同一科目,甚至原原本本照抄《傳播法規與倫理》的科目名稱。據我的觀察,原因至少有兩個:(一)這些大學因與外國友校合辦學分轉移或「2+1」之類的學士學程,故課程設置以外國友校爲準;(二)本地大學自主開發的學士學程(homegrown degree programme),也採用《傳播法規與倫理》,是因為課程規劃人並無「主見」,照抄外國傳播院系的課程設計交差。- u0 |( T- E( {! p
《傳播法規》,教什麽?
# z1 f& g4 e+ o: E7 u0 ^; Q教育必有價值取向,依馬來西亞的實際社會脈絡而言,傳播法規和倫理併為同一科目,將導致此一科目成為「馴化」學生的意識形態工具。畢竟言及「倫理」時,必是指涉社會多數人公認良好的言行,將傳播法規與倫理併為同一科目,就賦予傳播法規一個正面、公義的認知,彷彿這些傳播法規的主要職能乃維護甚至培養社會的風序良俗,等於合理化了這些法規之存在價值。而且,既然倫理是導向可欲的良好行為,它就不可能是「惡」的,「守法」也就成了一種應然行為,而不是選項。tvb now,tvbnow,bttvb6 |& {# v' n; D- b* w) }. Z/ K
然而,實際的情況是,雖然馬來西亞的一些傳播法規也管制公共道德(public moral)和色情內容(例如《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禁止猥褻內容),但是它們的主要職能和目的是處理政治問題,而非倫理問題――例如《1948年煽動法令》在1969年「5.13事件」後修訂、《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在馬哈迪政府的金融醜聞此起彼落的背景中修訂。換言之,馬來西亞的傳播法規的關鍵話題是政治干預、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是以傳播法規中的「惡」性不言而喻,而既然是「惡法」,「守法」就不應是應然行為。因此,將傳播法規與倫理併為一科,真的是搞不清楚狀況。tvb now,tvbnow,bttvb) P  V* u3 c7 `
本地傳播法規教學的另一問題是,傳播院系主事者常會迷信於「法律專家」,以為應由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律師講授傳播法規才「專業」,故會邀請律師(或有法學學歷但沒執業的人)授課。這之所以是「問題」,有兩點:
2 O  b1 J9 P/ S7 ^- j(一)無論我們喜歡與否,法律的主旨都是在管制人的行為,劃分「Do」和「Don』t」的分界線。請律師授課,極可能就是朝「服從」、「守法」、「避免誤踩禁區」這些方向授課,告訴學生從事媒體業可做什麽、不可做什麽。馬來西亞一些媒體不時會邀請律師給編採人員上課,就是講這一套。
8 |4 E6 e- L( _' I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二)在馬來西亞,我很懷疑有多少位律師真的懂傳播法規。畢竟,相對於一般案件,與媒體有關的官司並不常見,並非有利可圖的業務領域。我們知道很多律師專門處理產業買賣、離婚、刑事案,雖然有些資深律師專長於憲法法律、誹謗案,但專長於傳播法規的律師,確實少見。最終可能就是照本宣科,局限講解法條內容等法律技術層面的知識;對於傳播法規的「法律」以外的政治、社會因素和價值的問題,幾無涉獵。
, \* K# c8 X: p, n0 J& _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公仔箱論壇' \* i% x1 n. t
兼顧在地政治社經因素tvb now,tvbnow,bttvb1 J5 a+ n& W9 _6 p4 }' F4 I% G
誠如前文提到,教育必有價值取向,《傳播法規》的教程設計也應有明確的價值和道德取向,而非偽裝價值中立。傳播院系不是法學院系,《傳播法規》對法條、程序和判例的學習,不必也不可能像法學院教學那樣深入和細膩,但範圍則應相對寬廣,超越法條、程序和案例的討論,兼顧對這些法規生成的歷史、政治、社會與經濟因素之探討。7 T; ?) P, O7 F+ `; d+ I/ m
因此,《傳播法規》這門課與媒體倫理分家,不應是一個替代方案、不應是選項,而應是一個應然方案。在馬來西亞的脈絡裡,《傳播法規》的教程應涵蓋下列三個部份才算是相對完整的理想類型:公仔箱論壇! }: C  r& h; K. Z
(一)制訂和修訂每一道傳播法規的歷史、政治、社會與經濟背景,以及動機――例如馬哈迪在1980年代兩度修訂《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和《1984年印刷機與出版法令》,與當時的政治危機和金融醜聞有何關聯?納吉又為何在2011年宣佈廢除《1984年印刷機與出版法令》中關於每年重新申請出版準證/印刷機執照的規定?這些內容是讓學生瞭解,立法並非在「真空」裡完成,而是執政黨出於政治利益考量的結果,進而思考這些法規是否合理和正當。公仔箱論壇# ^. l( h  C/ Z* K( y
(二)瞭解個別法條重點乃必不可少,但在研讀法條之前,應先學習馬來西亞的司法制度,包括法官的任命程序和司法獨立的問題。這是因為,不將法條置於具體司法制度的脈絡裡,無法深刻領悟為何類似的法規/法條在其他國家問題不大,在馬來西亞卻足以成為打壓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利器。
4 f$ \& U3 x+ p2 v9 b$ L$ ?(三)學習《傳播法規》不應是學習「服從」、「守法」,而是認識它之後,學習「置喙」、「批判」和「更替」(alternation)。因此,《傳播法規》教程不但應該以批判性視角質疑各道法規的正當性,亦應引導學生探索「更替」的可能性,例如以《資訊自由法令》取代《官方機密法令》、以民間的媒體監督機製取代官方的監視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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