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定狗仔跟追紅線 用心良苦 中國時報公仔箱論壇1 C9 i( h! x' W9 l(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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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b7 O# h/ O1 s) T5.39.217.76司法院大法官在憲法法庭審理完畢之後兩個月的法定期限內,做成了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報社記者跟追行為是否合憲,給了憲法上的答案。在法律介入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權衝突,這項引起社會廣泛注意的問題上,新出爐的憲法解釋,很值得仔細閱讀,思考其中揭櫫的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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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t/ f1 w ~4 m' b9 y" I公仔箱論壇如果以為此項解釋,是在表示大法官認為涉案的某日報記者,因跟追採訪某企業集團少東夫婦,受到警方根據社維法的「防跟追條款」加以處罰一案,並不違憲,恐怕是過於一廂情願的錯誤理解。懂得我國釋憲制度的人都知道,大法官的解釋並不是在審查原審法院的確定裁判是否合憲或是違憲,而只是審查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本件大法官所做的憲法解釋,並不是單純的宣告社維法合憲,而是一項「合憲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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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憲性解釋」呢?就是說社維法的規定可能具有一種以上的理解方式,採取其中某種方式加以理解,可能會是違憲的理解;必須採取大法官所說的合乎憲法意旨的方式加以理解,才是合憲的。就本案社維法「防跟追」條款而言,並不是專門用來限制新聞採訪自由的規定,但因本案是用在限制新聞記者跟追的情形,大法官乃專就「防跟追條款」針對新聞採訪跟追形成的限制,要如何理解才能合憲,做出指示。公仔箱論壇+ V( E: f% s# 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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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說,大法官認為,只有在合乎他們所要求的方式去理解之「防跟追條款」為前提,這個條款才算合憲。大法官所容許的合憲理解範圍是,如果新聞採訪者的跟追,是社會大眾所關切的公益性事務具有新聞價值,若是其跟追的方式,依照社會通念並非不能容忍的方式,就是具有正當理由的跟追,也就不能依據社維法防跟追條款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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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在解釋理由中,舉出了六種具有公益性、為大眾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的例子:一、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二、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性之維護;三、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四、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五、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六、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跟追採訪具有正當性的情形,當然未必只限於這六種,不過大法官的例示,具有高度的指標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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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s a* X- k7 M& L. s X$ u5.39.217.76就本件解釋的背景案件而言,記者的跟追是否屬於這六種舉例的情形,或者記者跟追的方式是否已經到了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的程度,其實都非大法官所要判斷的問題。反而是原審法院如果對於這些問題並未深入思考或判斷,當事人可能就仍有根據這項憲法解釋聲請再審翻案的機會。比如說,本件涉案記者的採訪是否為了重大不當行為的揭發,或是為了報導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或是其跟追的方式是否依照社會通念尚屬可以容忍?如果都還有再由法院仔細判斷的空間,我們就還不能說,大法官對社維法防跟追條款所為的合憲性解釋,已足以判斷本案背景法院裁判是否合乎憲法要求。公仔箱論壇9 J% R8 o" j) h& D" `2 f;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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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基於其一向不為具體裁判的作風,只對社維法「防跟追條款」規定本身做出合憲性解釋,在許多情況下,雖已將畫定新聞採訪與隱私權保障界限的個案認定權讓給了法院,但也針對原本看似不夠清楚的社維法「防跟追條款」,特別是何謂跟追的「正當理由」一點,有所釐清,可謂為一項標誌出憲政社會中狗仔跟追紅線的重要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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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件解釋中大法官紛紛提出的協同意見與不同意見觀察,大法官為憲政議題的討論深度,實日見成熟,外界亦已約略可從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的憲法思辯脈絡,了解大法官之間不同的憲政立場,毋寧是一項可喜的進步。此項解釋,也出現了非常重要而未在往昔獲得重視的憲法議題。例如蘇永欽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一再提醒同僚不能任意擴張「國家保護義務」的理論,以免破壞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又如李震山大法官特別強調法官保留原則在警察介入私權爭執時應該受到重視,有好幾位大法官加以呼應,都可看做深具憲政智慧的苦口婆心。如果說本項憲法解釋,是在四位大法官即將任期屆滿的前夕,發揮了高度社會憲法教育功能的一項臨別贈禮,應不為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