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復 發帖

[時事討論] 王慧麟﹕最難說的道歉

王慧麟﹕最難說的道歉
6 l8 ~7 `3 S' N4 R5 ?5 M2 K) q公仔箱論壇

. k, v3 p0 \& v) P. T$ O  v# Q% n$ q2 p  r$ I
上周四立法會的鬧劇,執筆時仍未見落幕之期。筆者看到的是,一個又一個立法會資深議員,一位在電台哭成淚人,一位在記者會上哽咽,一位在專訪時面如死灰地訴說因果等等。一個共通點:他們不約而同地向公眾致歉。
# e2 D' o% y5 y% |+ {5.39.217.76
* [4 I$ f3 f7 w: l* t6 W
然而,從一些報道中可見,議員們的道歉,他們的支持者未必全盤接受,因為有議辦工作人員透露,有支持者打電話去議辦投訴其議員之表現,仍然語帶憤怒,炒蝦拆蟹兼之。建制粉絲餘怒未消,可以理解,因為一句道歉,不足以將時光倒流,讓他們的議員可以轉頭再投過。但筆 者卻發覺,道歉也好,哽咽也好,「甩轆」之30多位民意代表,直至今日,仍在互相指摘。即使他們均同意事件有錯,但罪不在己。相信他們的擁躉,看在眼裏,可能更加眼火爆也。
+ S/ n* `1 D) }6 x
tvb now,tvbnow,bttvb" b& u. V  i9 W6 ]
既然議員已公開道歉,但為何其粉絲仍餘怒未消呢?
3 F- H& u3 ?% _5 `' ?& V5.39.217.76

- m- \# W6 a# g. L8 f1 @現代意義的道歉始於16世紀查道歉之英語 為apology,與希臘語apologia有密切關係。在古希臘的法律體系之中,最著名的一章,可算是柏拉圖撰寫的〈蘇格拉底的申辯〉(The Apology of Socrates)。從柏拉圖版本的記載,此篇應該是蘇格拉底關於其被控腐化青年等指控的自辯(apologia),而非現代意義的apology,即是道歉。學者Nick Smith考證,具有現代意義的道歉一詞,應從16世紀開始使用,例如在莎士比亞之《李察三世》的作品可見,apology已有regret(此處可譯作懊悔之意)之含意。其後,有關apology之語義發展,已非單純的道德論述,而是走進了司法系統的場域。Nick Smith提出,一方面,在法院裏,律師會不斷利用apology作為申辯的策略,為其當事人尋求最大的利益。這些利益就是,在刑事上,能夠讓其當事人得到較低的刑罰,而在民事上,即使輸了官司,可以付出較少之賠償。
' O1 U+ X4 q7 Y公仔箱論壇

( |0 a1 [* z' W: _但在法庭以外,apology在公共場域方面,已慢慢發展為,一個人向另一 個人負上道德責任的詞語,具有濃厚的宗教意味,其含意包括悔悟(repentance)、認罪(confession,有譯作自首)、悔恨 (remorse)、責備(blame)以至道德上無可爭辯的事(moral defensivelessness,用現代說法可以是,「在道德上說不過去或講唔通」)。這些道德含意已慢慢進入了法院,讓律師、法官在處理刑事及民事糾紛時,若有被告向受害者提出道歉時,法官不知不覺就會用了以上的道德規範,來審視其道歉是否真誠可信,即是這位被告所說的道歉,是否真的有懺悔 (contrition)之意味。當然,究竟被告表達道歉之意,受害人會否接受其懺悔之說,卻是另一回事。
7 ?) k' j9 y" S4 @! n5.39.217.76
5.39.217.76. \6 O0 w+ o. B7 L% {
從道歉詞語的歷史發展及司法實踐,學者Nick Smith提出了「絕對及毫無保留的道歉」(Categorical Apology)的標準,來審視一個人,在法律上有沒有做到真正的道歉。他的分類相當仔細,但簡單而言,假如一個政客A做錯了事(例如說謊、隱瞞其貪污行 為等),首先,他有沒有如實透露事實的全部及真相呢?他有沒有承擔做錯事的道德責任呢?他有沒有仔細分析及識別,其做錯之事,如何對無辜者造成了何種程度的加害?他有沒有在道德上,尊重受害者為一個對話者(interlocutor),而不是當受害者是一個仇人,目的是要破壞受害者的名譽?他有沒有向受害 者作出毫無保留的致歉(regret)呢?他有沒有真誠地向受害者作出道歉(在此,受害者有權不接受其懺悔,甚至可以選擇交由公眾決定是否接受)呢?他有沒有提出如何改善的做法呢?他有沒有向受害人提出補救(redress)呢?他是否有真心及全心全意地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提出道歉,抑或是為了自保而道歉呢?他有沒有情感上感到因為其錯事而難過及內疚呢?; a1 u" D1 R/ w; F6 a" {
行貨式道歉 難獲法官認同* j" [! e. s1 b0 z! F

, n* d9 b3 t9 M: G當然,Nick Smith的論述,可能對於一般做錯事的政客,期望過高。但先不談這些標準是否適用於其他國家或地區,在美國法院,的確有一個程序讓被告作最後的陳述allocution。在此,往往就是被告的機會,借機在法院向受害者作出道歉。學者M.Catherine Gruber的實證研究指出,被告如何準備及做好此道歉陳述,相當重要。因為假如能夠做得情理兼備,發自內心的「真誠」致歉,超越行貨式的Iam sorry/I apologise 的陳述(例如我向受害人道歉,對受害人家庭作出種種傷害作出道歉),對於爭取減刑,好得多。她指出,一般行貨式的道歉,難以得到法官認同,部分原因是,受制於法庭的設計及制度的問題,被告一般只能向第三者,如法官作出道歉,但法官既非當事人,亦非事件的參與者,也非受害人,他會以什麼心 態去審視及量度,被告的道歉是否真誠呢?他又能否代表受害人,接受被告的道歉呢?美國一年有幾萬宗聯邦刑事案件,每年至少有幾萬人say sorry,法官會否也聽到麻木呢?
2 E" o7 I* i* \  P1 N難怪最近,香港有關道歉法的諮詢,也列出了反對為道歉立法的人士之意見,當中包括,「或會助長言不由衷和經盤算的道歉」以及「有為訴訟程序增添不必要複雜性之虞」。像我這些平民百姓,比較關心的倒是那些言不由衷和經盤算的道歉。舉例,在一宗案件內,被告說 到道歉時,面容扭曲,語帶哽咽,而且說到某幾個關節點時,身體還有些少震動,假如我是受害者,看見被告如此向法官申述及道歉,我憑什麼可以判定被告的道歉是真誠的,是毫無保留的,還是被告的陳述策略,希望博取法官的好感,影響訴訟結果呢?tvb now,tvbnow,bttvb: `1 d0 s, l& a* y& P& {

+ P: N! f: U( a建制議員向誰道歉?
: R5 Y/ K+ ~7 P; D3 R0 }3 o6 Y7 M公仔箱論壇

+ M. }. |9 f8 W2 q$ c, K6 \我不是這些建制派議 員的選民,我無從判斷,究竟這幾天,他們在鏡頭前的表現是否做到真正道歉,抑或是虛情假意。但是,我卻看到,他們除了道歉之外,至今還沒有針對此事,提出改善方法,以至懲罰的方法。至於外界會否接受他們的道歉,原諒他們的作為,就應由他們的粉絲決定,但我作為旁觀者,假如有他們的擁躉不滿意其民意代表解 釋,不接受其道歉,可以理解,因為部分議員在提出道歉之前後,均稱會向中聯辦解釋,讓人感覺,究竟這些所謂的「道歉」,是對選民說的,還是說給西環聽的?究竟這些議員的真老闆,是投票給他們的選民,還是西環的某幾位高層呢?
  }, E# }) X, E3 Y5 A

- c0 z' Y  D) z: o/ o( ?1 B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坦白說,一些言不由衷、沒有同理心的道歉,難道受害者會接受嗎?
6 t4 |( _4 L$ H  }1 ~( y& L" t1 l) U公仔箱論壇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W6 O" X0 C; E/ h3 u
◆延伸閱讀:
8 g7 U; c) `8 wM.Catherine Gruber2014, I'm Sorry for What I've Done: The Language of Courtroom Apolog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7 \4 N2 W6 Y7 s% N: aNick Smith2014, Justice Through Apologies: Remorse, Reform and Punish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