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好政府的“錢袋子”,避免個別領導的“拍腦袋”工程。《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二次草案稿)》)27日上午再次提交廣州市13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審議。公仔箱論壇" d2 T7 r) v4 Q1 p# O( S$ U( [+ ^
《條例(二次草案稿)》顯示:今後,政府的重大投資項目不能隨意上馬了。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爭議較大的項目,在審批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先開聽證會、征詢會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此外,市人大在審議政府年度投資總規模和重大項目計劃前,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Q+ i7 c f" f0 }5 ~5 e" N8 L
重大投資引入決策評估制度tvb now,tvbnow,bttvb8 D1 U! C0 w+ X
今年8月《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了第壹次審議。有市政協委員認為,重大投資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數額巨大,因此投資決策必須慎重、科學,為此應當引入投資決策專業評估和專家評議制度。法制委員會同意這壹意見,在今天提交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增加了以下內容:市投資主管部門在審議重大投資項目時,應當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全面預測潛在的重大問題和風險。特別重大的投資項目,還應當邀請相關行業專家進行評議。市投資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投資項目計劃草案的過程中,應當廣泛征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5 r1 N: G V+ e/ V+ ~( U" [) u. j% w0 Ftvb now,tvbnow,bttvb 也有市人大代表認為,政府投資項目,直接關系到政府提供社會公共產品與服務的規模和水平,與廣大市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市政府不僅應當公布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和重大投資項目,年度投資項目中的所有投資項目都應當公布。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同意這意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19條第二款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包含所有項目在內的年度投資項目計劃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除外。
3 U* ?3 W1 K) l) Q- J 政府各種投資全部納入監督
% B4 |8 D" N# X8 [$ M: ~4 A5.39.217.76 今天送審的《條例(二次草案稿)》,將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投資補助、貼息方式投入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統統納入監管範圍。《條例(二次草案稿)》明晰,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在審批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審批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項目除外。
+ ?& S* t2 u8 @8 M. F公仔箱論壇 《條例(二次草案稿)》第三章中還增加了五個條文,分別對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確定項目責任人員、投資項目建設和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資金支付、財政投資評審、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竣工驗收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 n( N" X) X% o8 B* B: | 草案第20條、21條修改後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有計劃地對政府年度投資重大項目計劃的實施進行視察,聽取和審議市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執法檢查,以及進行詢問、提出質詢案等。
}, v `* a R8 x! z. ^" u5.39.217.76 此外,《條例(二次草案稿)》中增加了壹條:投資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投資項目的概算金額、預算金額、合同金額、竣工日期、驗收結論、結算金額等情況和建設、評估、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及負責人員名單,在相關工作完成或者名單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指定的網站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公仔箱論壇: | {4 B" ?( k- z
建設評估投資部門明確責任公仔箱論壇* J8 L2 X* M& D( E3 H$ z1 D/ f U
《條例(二次草案稿)》對法律責任部分,按責任主體進行整合並增加了三個條文。分別規定建設單位、咨詢評估機構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5 E! p9 f# D8 ]* Q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擅自開工的;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任免機關或市監察機關按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 N3 c7 o3 [6 I9 c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咨詢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由咨詢評估機構主管部門處3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撤銷資質;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3年內禁止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39.217.76+ {" U6 F6 i, d' @0 ~- w. I; V
對投資主管部門、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