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提請人大釋法開壞先例 桑普" p5 A# c8 J0 ]# [; _6 B.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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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I& i9 L; G4 k/ _就剛果共和國欠債案中的國家主權豁免問題,香港終審法院主動提請人大釋法,首開先例。終審法院的理據是:一、如果法院自行判斷應否准許國家主權豁免,可能涉及《基本法》第十三條中央政府負責管理的特區外交事務,也可能涉及《基本法》第十九條所規定且香港法院無管轄權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地方應與中央就國家主權豁免的觀點保持一致。三、由於法律有疑義,大局需一致,終審法院有義務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提交人大釋法,由人大常委會定奪,自己不作判斷。這套說法,有道理嗎?公仔箱論壇9 j2 \; D" f6 z$ X,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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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並無排斥審理
; t8 D: ` B- F0 l! n8 L- i- i3 A4 T《基本法》第十三條指出: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然而,這句話從來沒有排斥香港法院有權自行審理跟外交議題有關的本地司法案件。這是基本常識。例如:香港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食品衞生事務,絕不代表香港法院無權審理跟塑化劑食品有關的本地司法案件,道理自明。換言之,行政機關(不論中央或地方)負責管理某事務,不代表司法機關無權審理跟該事務有關的案件,更不代表司法機關在審判時,必須服膺於行政部門的政策決定,或者中國外交部的三紙公文。這樣才能符合《基本法》第八十五條的司法獨立審判原則。有人認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已經明確規定,如果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解釋」《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事務的條款,而且會影響案件判決,那麼終審法院就應主動提請人大釋法。這種說法正確,但反駁不了筆者上述觀點。在剛果欠債案中,香港法院根本毋須理會或解釋中央政府所管理外交事務的範圍。換言之,不論中央政府管理的範圍是大是小,也不影響香港法院有權依法獨立審判。香港法院毋須三權合作,更不能思維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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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b/ {6 _9 x1 D5.39.217.76《基本法》第十九條指出:香港法院無權管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過,剛果案只涉及商業糾紛,剛果共和國欠債不還錢,並非甚麼國防、外交之類的國家行為,而「國家行為」則必須以跟國防、外交同等性質者才算,絕不包括商業合約糾紛,淺顯易懂,根本毋須進一步解釋。換言之,上述《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中的「解釋」二字,只應出現在「遇有重大歧義,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情形,不應出現在「沒有疑問,運用常識即可理解」的情形。剛果案顯然不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運用常識,即可理解,香港法院根本沒有義務必須提交給人大進一步解釋清楚。否則,如果日後中國國企或外國國企的商業糾紛在香港法院受審,是否享有豁免權,難道香港法院又要疑神疑鬼,又自覺有義務主動提請釋法?矇起眼睛,廢棄常識,推卸責任,開壞先例,嚇怕外資,動搖市場,傷害的是香港法院的專業形象,開啟日後浮濫詮釋《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中的「需要解釋」四字的序幕。8 A- O& ^" {! S6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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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受中央觀點左右
U8 h3 d' T' e( J" Z至於終審法院所謂「地方應與中央就國家主權豁免的觀點保持一致」的觀點,更是於法無據。法院應嚴格依法審判,不應受政策或其他觀點所左右,尤其不能有「黨的領導」和「服務大局」這類所謂「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思維。香港法院要遵循的是:一、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根據《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等,除同《基本法》牴觸或經立法會修改外,一律予以保留。二、根據這些法律,包括原有法律中的限制豁免原則(國家政府的商業行為不得豁免),法院應自行依法審判,毋須提請釋法。拋棄法律去服務大局,絕非健全的法治社會所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