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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軟禁艾未未 來硬的 孔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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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藝術家兼社會活動人士艾未未一案偵查的最新變化,再次毫不留情地揭露了中國警察對中國《刑事訴訟法》的扭曲。五月十六日,艾的家人宣布,艾妻路青剛獲准在一處不知名地點與艾未未見面,兩人在監視下得以交談約廿分鐘。也許有人會將此解讀為,中國警察在不加解釋地將艾與外界隔離關押六周後,可能由於國外普遍譴責警方作為,所以態度終於軟化。但是,從中國官媒新華社五月廿日的報導中不難看出,允許路青探望艾未未,非但不是警方百年不遇地「開恩」,相反地,這正說明對艾未未的長期監禁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而這階段本身,就赤裸裸地違反了中國法律。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5 x; g5 Z" ?- C0 [" 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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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關法律規定,警方拘留嫌犯起三十七日內,若沒有充足證據以獲得檢察機關正式逮捕的批准,便只有三種選擇:第一,警方可以無條件釋放嫌犯;第二,如還需繼續偵查,他們可以將嫌犯「取保候審」(類似於許多國家的「保釋」制度),期限長達一年,這期間嫌犯可在其居住的城市內自由活動;最後,如果嫌犯在當地有固定住處,警方可將其嚴格限制在其住處中長達六個月。這最後一項措施名為「監視居住」,其本意在於使警方可以對那些未被收押、沒有完全喪失個人自由的嫌犯,進行隨時隨地的嚴密監控。只有嫌犯在當地沒有固定住處,而又被認為需要被「監視居住」時,才可以由警方指定「監視居住」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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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實踐中,警方頻頻以「監視居住」為藉口,將嫌犯以類似羈押的方式繼續囚禁在他們指定的場所,即使嫌犯原本就在當地居住,有自己的住處。警方假裝是將當地嫌犯「軟禁(在家)」,但地點卻不是嫌犯的家,而是警方指定的「家」!這種做法直接違背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以及公安部依此法律做出的解釋,屬於後者明令禁止的「變相羈押」行為。但是,中國首都的警察─還不是什麼偏遠村落的警察─肆無忌憚地加諸於北京最著名居民之一的,卻恰恰是這種「變相羈押」。tvb now,tvbnow,bttvb1 M* e' `9 S/ d+ q-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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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警方在一個月來集中火力偵查此案,多次訊問艾未未及其同事、家人,但看來由於掌握的證據仍不足以說服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便在關押期間對艾施以「監視居住」,但此「監視居住」的意義已遭到警方扭曲。這樣一來,警方就有五個月的額外時間,可以繼續偵查和隔離審訊艾未未;在此期間,他們不必受到任何其他法定時限的壓力,可以慢慢考慮,究竟是重新追訴艾未未,還是無條件釋放他,抑或是通過取保候審再監管他一年,將其活動範圍限制在北京內。當然,如果將艾未未定罪的希望再度落空,他們也可以隨時拿出另一件重要秘密武器─「勞動教養」,即以「行政處罰」為名,將嫌犯送往勞教所,時間可長達三年,且省去了向檢察官和法官提交證據的麻煩。1 }$ W( O# x)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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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做為唯一消息來源的新華社,在其報導中斷定,由艾妻經營、屬於艾未未的一家公司,犯下了兩樁罪行,其一為逃稅,且金額「巨大」,其二為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當然,倘若警方掌握的證據連申請批捕都不夠,更不要說正式起訴,那新華社又憑什麼那麼肯定呢?新華社想要傳達這樣一個訊息:即警察是在依法行事,不僅如此,還「額外開恩」,允許路青與艾未未見面。但是,在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的案件中,警察也是這樣做的。劉曉波是北京居民,在他被正式逮捕之前,他也被以「監視居住」的名義,非法關押在一不知名場所,而最終仍獲刑十一年。此外,法院在計算劉曉波的刑期時,拒絕將他受到「監視居住」的期間做為被羈押時間來折抵刑期,雖然他受到的監視居住根本就是「變相羈押」。/ x% ~, n$ S% r% C'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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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相關規定,嫌犯在「監視居住」期間有權會見其律師,且無須經警方批准,但劉曉波在「監視居住」期間,其律師根本無法會見他。從艾未未被帶走至今,警方一直阻攔艾的家人聘請律師,但是他們的朋友劉曉原律師,還是勇敢地表示,如果艾的家人要求,他願意接手這個案件。劉曉原當然知道,即便是中國最優秀的律師,在挑戰警察違法羈押方面,能做的也十分有限,劉曉波一案已清楚說明了這一點。雖然檢察官在理論上有權審查案件,實際上卻並不這樣做。法院對於非法「監視居住」的指控,至少有權在決定刑期時予以審查;但是,就拿劉曉波一案為例,法院不折抵刑期,把實際的羈押當做是被告被限制在家一樣。同時,可以肯定的是,即便超過法定時限,也從未有警官因為「變相羈押」嫌犯而遭到起訴。
0 c- U, g) t1 V&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7 h, ]  |6 M. n' d3 z雖然中國法學界普遍認為,全國人大即將修訂的新《刑事訴訟法》應當解決「監視居住」的問題,但如何解決,卻不見達成共識。艾未未的遭遇雖已向人們揭露中國警察濫用職權的種種匪夷所思之行徑,但在中國目前以打壓為主的政治氛圍中,若是相信這次修訂就能為此畫上一個句號,未免過於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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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d' H$ X(作者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亞洲研究兼任資深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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