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保護主義又來了 卡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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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 C; W3 S, L; i' X5 }4 \兒童需要保護,但是這二十年來台灣的兒少立法與性/別立法卻走向矯枉過正的極端保護觀。例如目前相關法令規定十二歲以下兒童不能單獨放鞭炮,更不能施放沖天炮、摔炮等最受小朋友喜愛的爆竹種類。當然兒童玩鞭炮可能會受傷,但是玩爆竹本身也是兒童處理危險並且在危險中得到愉悅的學習過程,不應被極端保護觀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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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9 w8 z; j/ p* g. O8 s+ m極端保護觀看不見的是,保護不可能是全有或全無,保護永遠是有程度之別,換句話說,不可能做到絕對保護,只能做到相對保護,不可能使所有被保護者完全不受到任何傷害。然而極端保護觀卻假設:兒少的保護是最高價值,是整個社會的最高原則,因此可以無限上綱,不計一切代價。這個非常危險的假設破壞了整個多元社會、多元價值的存在基礎,人權法治民主自由平等都淪為次要價值,也給予國家進行例外的或緊急處分的政治操作極大空間。保護兒少應該只是多元社會中的多元價值之一,就和成人的性自由或新聞言論自由一樣,有同樣的高下價值與重要性。4 w! a: C; |9 \! D6 H4 ^& w8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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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保護觀還錯誤地假定大部分成人資訊都是有害兒少的。新聞或畫面可能讓兒少驚嚇或不安,但是驚嚇不安是有程度之別的,這些情緒也是人類作為兒童應當經驗的感受,故而是否引發負面情緒的新聞和畫面就必須被封鎖,值得三思。極端保護觀還進一步將被保護者定位為全然無力,在複雜的情境中只能淪為受害者,因此這種保護觀也鼓動一種過度報復的情感,傾向用最嚴厲的手段來懲罰保護失效的情況或加害者,也就是凡事訴諸法律,使得立法的密度增加。然而過於極端絕對的保護又很難做到,只好以加重懲罰來嚇阻,這樣就容易造成罪與罰的比例失調。白玫瑰運動後民粹壓力下的修法就有這樣的問題。5.39.217.76) _4 k0 G3 \: V: \1 u
5 n' T- @3 E, J# U7 D# V% r在充滿壓迫與不平等的社會裡,不可能存在沒有霸凌的校園,針對霸凌所提供的保護因此不應該是絕對的,極端的保護觀及其毫無彈性的通報制度或應對措施因此往往會造成更大的問題。像剛剛通過的「性霸凌」立法就是極端保護觀的產物,這個立法忽略了像娘炮、死gay、男人婆等性污名不只有無力/被動/受害的一面,而也有給力/主動的一面。校園裡的酷兒反向操作性汙名、而使性汙名能夠給力,這就是徹底否定「性就是汙名」的假設前提,顛倒了現有的性秩序與性階序。從這個角度來看,極端保護觀的性霸凌立法在禁止所有性汙名出頭時,也等於在壓制那些主動挑戰性階序的酷兒,其實就是維持現有的性秩序不變。tvb now,tvbnow,bttvb3 {4 `/ A) ~$ q7 R: L
/ Q8 c! S% o9 M7 Ftvb now,tvbnow,bttvb極端保護觀幻想著為兒童打造一個全然無菌的、真空的溫室。這樣的絕對保護對兒童成長並非有利,因為這勢必會扭曲世界的真相,脫離了現實,上焉者造就了陽奉陰違的雙面兒少,下焉者造就了不適應現實成長的嬌貴兒少。此外,極端保護觀長期來說也不利於被保護者,因為完全剝奪了被保護者自我保護的能力,或者,沒有給予被保護者學習自我保護與壯大自己的機會,變成對保護者的依賴。換句話說,極端保護觀到最後是和被保護者的自主性相對立。從積極面說,保護兒少因此須包含「保障青少年的性權利與性自由」,兩者須同時一併考量,以免性保守團體將「保護兒少」操作為一個反性的木馬策略,入侵到社會生活各領域。在制定保護兒少政策法律時,應該透過公開理性審議(而非黑箱立法作業),衡量各種利弊得失,將其他價值目標一併考量協商,而不是將保護兒少當成「最高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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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3 P" F7 B& V% e4 F* u8 A針對婦幼的極端保護觀立法,現在不只充斥性/別領域,也擴張蔓延到其他領域的社會肌理中,形成國家的家長保護主義。這是台灣民主自由的危機。5.39.217.76: V- }* k; `; h/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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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