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律師周澤根據“最後的流氓”牛玉強的家屬的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快遞了《法律建議書》,建議對牛玉強及類似罪犯進行特赦,並修改刑法相關條款。tvb now,tvbnow,bttvb5 j) W5 A( S* \
在《法律建議書》中,周澤稱,牛玉強於1984年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當時的判決書稱,牛玉強參與搶過壹頂軍帽,砸碎了某家窗戶玻璃,兩次參與毆打他人,壹次參與械鬥但未得逞。
5 }/ q! a) ?2 D; `5.39.217.76 “牛玉強參與毆打他人造成後果如何,根本沒有任何證據予以反映。而他的行為,最多算是壹種尋釁滋事行為”,周澤提出,對於尋釁滋事,現行《刑法》第293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他認為,牛玉強的行為依現行刑法,根本無需追究刑事責任,就算被追究,最高也只有期徒刑5年。然而,牛玉強卻因 “流氓罪”被判處死緩。$ w) p, }( _! M3 i& `
而我國現行《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G, v; V) L, U( l
周澤認為,按照這壹條款規定,依照舊法被判了重刑且已生效的,在1997年新刑法通過後,根據新法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罪犯服刑期已與新法規定的同類行為最高刑期相當,甚至遠遠超過新法規定的最高刑期的,也得繼續服刑。“比如牛玉強案,在1997年新刑法通過後,最高判5年的牛玉強,還得以流氓罪服刑,這就有失公正。”tvb now,tvbnow,bttvb+ T. P* R: p: S! F& S
周澤建議,作為行使立法權並負有監督法律實施職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對牛玉強案反映出的刑罰公平問題,認真研究並加以解決。他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法》,將第12條第2款修改為:“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但生效判決的行為根據新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罪犯服刑期限與新法規定最高刑期相當的,應視為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4 q6 l+ z9 g) k- Q 周澤同時指出,與牛玉強案類似的案件,顯然不在少數。對於這樣的案件,都等著通過修改刑法來解決,顯然不現實。他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關於特赦的規定,啟動特赦程序,對牛玉強及類似牛玉強案的罪犯,壹律予以特赦,確保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確保刑罰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