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梁振英多謝《東方日報》關心報道 稱有需要會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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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月大篇幅報道滯留本港等待核實酷刑聲請者的《東方日報》,其記者在施政報告記者會向梁振英提問,港府會否加快處理「酷刑聲請」、甚至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特首梁振英回應問題時指出,知道有不少人士利用、濫用禁止酷刑公約,赴港之後涉及不法活動,「我知道,傳媒都關心呢件事,亦都多謝《東方日報》在這個問題上做了很多報道。」tvb now,tvbnow,bttvb$ l( n' J# G5 y* g( Y,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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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又說,如有需要的話,會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他說,政府從多方面關注有關問題,包括執法、法例上,「你(記者)剛才提出,我哋是否有需要退出這個國際協議(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如有需要的話會咁做。」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質疑,香港並非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獨立締約方,難以退出公約。
2 v8 w7 l- o7 t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Q V6 N! J8 X7 c+ x公仔箱論壇梁振英在記者會上強調,香港萬萬不想任何國家濫用香港較為開放的出入境政策,也不希望有任何人濫用他們所屬國家與香港互免簽證的安排,「(政府)會不斷檢討,因為這個聲請進入香港,達到不符合國際協議以及初衷的話,這個漏洞我們要堵塞。」5.39.217.76# p1 i9 }8 e0 U9 Y-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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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有南亞裔、非裔人士申請酷刑聲請而暫居香港,但被質疑是假難民,以及影響治安。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自1992年起適用香港,根據公約,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入境處負責審核酷刑聲請人士的資格,如他們聲請如獲得確立,聲請者便可以留在香港定居,否則便會被遣返原居地。5.39.217.768 J8 L; A/ s) A. h7 O5 X; a- G
( L* j. D" S! k6 m人權監察:非獨立締約方 難以退出5.39.217.76$ k+ ^# y6 r; ?8 U
/ L1 w8 p6 D ctvb now,tvbnow,bttvb按照現聯合國網站刊載的資料,香港並非獨立的締約方,1992年,公約締約國英國,通知聯合國,香港、曼島、百慕達等地,適用公約。1997年,香港主權由英國移交中國後,中國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由於中國是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同樣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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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 _1 n4 E; h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接受《立場》查詢時解釋,由於締約的一方,必需為聯合國成員,香港並非國家,故不是獨立締約方。他說,儘管根據禁止酷刑公約,締約國可以書面通知聯合國退出公約,理論上香港退出公約,需經由中國向聯合國提出,「但作為締約國家,有些地方生效,有些地方退出,過去無這樣的先例。」他形容,香港要獨立退出公約,「好難發生」。
) D. p. W0 H M" a莊耀洸提到,過去只有相反的例子,即公約適用於香港,不適於中國,因為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根據《基本法》,香港英治年代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中國至今只是簽署有關公約,仍未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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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耀洸批評,「人權保障不可能退步,退出並不適當。」他解釋,即使退出禁止酷刑公約,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仍有責任有保護酷刑聲稱者,不能將證實遭受政治迫害或受到酷刑的人士遣返原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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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向《立場》指出,過去未曾聽聞過有締約方退出《禁止酷刑公約》,批評梁振英說法「好離譜」,「有人濫用的話,可以加快審批程序,用行政程序阻止,點可以退出?香港作為國際城市點可能退出?」tvb now,tvbnow,bttvb3 n% F* ^% D( Q0 k3 i
' `2 j+ p# T9 ~# [% w7 _民權觀察:公約防止公職人員向市民施加酷刑tvb now,tvbnow,bttvb( F1 H0 U* `6 D"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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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觀察發表聲明,批評梁振英的言論。聲明指出,國際社會公認的人權標準,倘若香港退出公約,必屬國際笑話,有損香港國際形象,亦嚴重削弱香港人的權利保障。民權觀察指出,公約除了保障酷刑聲請人士的基本權利(《禁止酷刑公約》第3條),同時亦防止公職人員向市民施加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對待,「梁振英輕言提出可以考慮退出公約,明顯反映梁本人沒有人權意識,蔑視香港在國際社會上應有的權利及義務。」5.39.217.768 H! H8 d. ]# w6 F6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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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公約》全名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公約第2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蕩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