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訊)國內貿易、合作社和消費者事務部日前公佈“收服務費須有2條件”,遭質疑沒有法律依據,因為目前沒有明文規定此事必須如此行。
* w6 a+ `2 K" W$ v! A R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楊映波就提出,在沒有法令明文管制服務費的情況下,徵收服務費與否,是屬於“私人協議”,即是商家和客戶“你情我願”的交易。5.39.217.766 J' A6 F5 ~! I4 R" @
他接受《南洋商報》訪問關於商家如何應對新條件時坦言,不認為貿消部的宣佈在法律上是正確的。
3 b+ E3 r- E' _ l/ D5 p, k他解釋,協議並非一定是白紙黑字,同樣可以是口頭和行動上形成的。
/ H: ~3 u- }, ]# ctvb now,tvbnow,bttvb他也說,從法律角度而言,貿消部是沒有辦法來阻止這項私下的協議,“除非我們現在有法令的限制,但是現在並沒有。”- @* D7 H& ]; T- g8 s, @; Z2 U6 l
因此他認為貿消部提出的所謂勞資集體合約也是不需要的,目前主要是業主和顧客之間的意願。# m& [: \3 s* z& D6 I
根據他的“私人協議”說法,餐飲業者只需要很明顯地展示“有徵收服務費”,那就由顧客來決定是否要完成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