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於7月13日提交立法會。草案旨在實施今年4月公布的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內所載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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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F$ O+ Q9 r9 b$ S條例草案規定擬把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或提供個人資料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銷的資料使用者,須以書面通知資料當事人擬使用或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種類、該資料擬提供予什麼類別的人,以及擬要約提供或進行廣告宣傳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的類別或索求捐贈或貢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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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亦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易於閱讀並理解的回應設施,讓資料當事人可在無須向資料使用者繳費的情況下,以書面向資料使用者表示是否反對擬進行的使用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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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使用者如違反規定或資料當事人的意願而把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或提供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銷,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