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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理解「可以普選」和「五步曲」

余 波  在反對派的誤導和炒作下,不少香港市民以為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確定的香港普選時間表,是「必定」兌現的承諾。假如現在做一個民意調查,問市民: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已經承諾2017年特首及2020年立法會「必定」普選?恐怕回答「是」的人會佔相當比例。但是,事實並非如此!這是一個嚴肅而重要的問題,必須闡述清楚。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的決定是:「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後,立法會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決定當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香港各界人士座談會上就指出:「這次決定只是明確了普選時間表,儘管這個時間表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的,其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毋庸置疑,但明確普選時間表,還不能代替兩個產生辦法每一次修改的五個法定步驟,這是兩回事。」2010年4月14日,喬曉陽在人民大會堂會見香港媒體時再次重申,明確時間表就像打開了普選的大門,但是怎麼進入這個大門,要一步一步走,五步走完才能進入這個大門。  在中文裡「可以」和「必定」之間存在本質上的巨大差別,在法律概念上也有明確的區分。就如法律規定18歲成年人可以結婚,不等於18歲必定要結婚。「可以結婚」應理解為「允許結婚」或「或許結婚」。一個人成年以後,可以結婚,可以不結婚,也可以遲結婚。同樣,人大常委會決定中的2017年及2020年「可以普選」,應理解為「允許普選」或「開始可以普選」。至於能否實現普選,必須經過「五步曲」:一是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三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四是經行政長官同意;五是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五步曲」的啟動是逐屆展開,也就是說,不僅特區政府無權越俎代庖決定2012年之後的政改,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也須循序漸進地逐屆處理香港的政改問題。  令人遺憾的是反對派刻意模糊「可以普選」的真正法律概念,極力迴避《基本法》規定的法定程序,試圖繞過「五步曲」,以「五區總辭變相公投」的違憲違法手段,以否決2012年政改方案挾持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作出承諾,保證取消功能組別,2017年及2020年給予真普選,等等。這就好比一個未成年人,哭鬧以不吃飯、不上學,威脅和強迫家長答應在他18歲那一年「一步到位」給他一個「真正的結婚」和「美滿的婚姻」,這不是很滑稽和荒謬嗎?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對雙普選的有關決定是一項莊嚴的承諾。這項「承諾」加上政改「五步曲」的法定程序,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寬闊的胸懷和高度智慧,是對香港特區的信任和誠意,也是民主精神的具體體現。我們深信普選一定會到來,但是,真正的普選,有如美滿的婚姻,需要我們大家共同努力,一步一腳印,循序漸進地向前邁進。任何「原地踏步」或「變相公投」式的開倒車行為,只會拖慢普選的真正到來。 (摘自鏡報月刊2010年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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