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3月02日) 公仔箱論壇* {& Z6 ^" _0 p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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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曾蔭權出席立法會,就一連串被傳媒揭發的不當行為申辯。從他的開場白和對議員提問的回答中,最有新意的說話只是向市民致歉,但理由不是他承認做錯事,而是因為事件「令公眾、傳媒輿論、各位議員及公務員同事感到憂慮,也動搖了市民對香港制度的信心。」5.39.217.76* H9 {. @ @$ ^- Q0 \1 a k) L! K
在整個答問大會中,特首不斷強調他是按規矩行事,只是市民的期望高了,所以他要成立委員會去檢討制度。這個解釋不成立的理由我已經在此欄說了多遍,再簡單重申:政治官員和公務員須遵守個人操守的最高標準。今次的大問題是特首對最高標準的定義,跟普通市民和公務員的定義差距很大。
1 }+ K. a& ^) F0 {7 F$ ]- e5.39.217.76最高標準,指的當然是高於《防止賄賂條例》的刑事罪行規定。例如,特首說他接受款待的準則是沒有利益衝突,但無論是公務員事務規例或是問責官員守則,其中一個主要規定是要求官員,確保市民不會誤會或令自己或政府聲譽受損。所以決定以普通或商務客位價錢,交換一個私人飛機的非公幹款待,會否在事件曝光後令自己尷尬,或政府蒙羞,應該是特首沒有想過的一個現行機制下的考慮因素。tvb now,tvbnow,bttvb. v: `' ]$ d3 ^$ f
特首堅持沒有做錯,市民和公務員的憂慮便很難消除,因為衍生的問題包括特首接受款待的方式會成為政府可以批准的先例,最高操守標準可能降至一般或更低的標準等。
F) T" r) ^) v4 G" C特首以私隱為理由拒絕披露誰人向他提供豪華款待,實在說不通。不知道特首及政府與款待個案中主人的關係,市民如何判斷是否有利益衝突?政府曾以公眾利益高於私隱為由,披露保密資料,為何在特首涉嫌行為失當時,卻以私隱為擋箭牌?* x4 E k* d/ s2 y6 O
(作者為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客座教授,此專欄周一至五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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