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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復工即炒 政府懶理

懷孕歧視個案日趨嚴重 工聯會促延長保障期至產假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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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主任葉偉明(左二)批評《僱傭條例》未能保障懷孕員工。

【本報香港訊】政府近年積極鼓勵市民「生多幾個」,但現行條例卻未能全面保障產後婦女。一名兩子之母在玩具公司任職六年,在產假結束後上班當日旋即被解僱,向勞工處投訴卻因《僱傭條例》並不保障放取產假後的僱員,投訴只會浪費時間,令受害人少收最高達17萬元的賠償。工會批評,政府縱容僱主走「法律漏洞」解僱產後復工的員工,漠視懷孕僱員權益。 工聯會今年上半年共接獲117宗有關懷孕歧視求助個案,較去年上升三成六,當中不少涉及服務私營機構的僱員,在放取產假後復工首日便遭解僱,顯示懷孕歧視情況日趨嚴重。 三十多歲的陳女士於玩具公司任職經理六年,去年懷有第二胎,在放取產假前突然被公司評核工作表現差,在產假復工前七日更接獲公司電話指「人手過多,放完產假就會炒你」。她表示,任職期間每年均有加薪及花紅獎勵,從未接過警告信,但被解僱後卻發現公司隨即刊登廣告招聘同一職位,證明解僱理由並不合理,她感到因懷孕被歧視,情緒受到困擾。 陳女士上月向勞工處投訴,該處本月初覆信稱,過往亦曾接獲類似投訴個案,但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指《僱傭條例》只保障懷孕僱員在產假期間免受解僱,有關保障並無延伸至產假結束後,故不能向僱主採取進一步檢控行動,否則只會浪費時間。 陳女士對勞工處處事方式十分不滿,「很不開心,勞工處反應冷淡。」她計畫到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並透過勞資審裁處提出訴訟。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主任葉偉明表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懷孕歧視包括「僱主於婦女放完產假恢復上班時把她解僱」,但《僱傭條例》對女性的生育保障卻不包括此範圍,認為政府漠視懷孕員工權利,促請延長法定懷孕保障期至產假後六個月,並擴大條例的保障範圍,要求僱主解僱僱員時必須有合理理由。 勞工處強調,《僱傭條例》已明訂僱員於懷孕期間可受到保障,該處會嚴厲打擊違法僱主。平機會則表示,若僱員因懷孕被歧視可作出投訴,該會會因應個案性質作出調解或採取法律行動。

200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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