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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公道寧論:王金平案與陳水扁案之異同

陳水扁案與王金平案的性質不同,但其相同處是兩人對自己的涉案行為皆不認錯,且都以挾持政局、撕裂社會的手法欲求翻身脫困,遂導致整個社會陷入對政治正義的激烈爭議。兩案對社會的主要衝擊皆未必在案件本身,而是在案發後引爆的黑白不分與是非錯亂。 在進入本題之前必須說明,本文認為,陳水扁之涉及貪汙及王金平之介入司法關說,皆是十分明確的事實;本報前此對兩案的證據皆有深論,在此不贅述。 我們認為:貪汙的總統應當受到司法制裁,涉入司法關說的立法院長即失去留任院長的正當性。亦即,若有人認為總統貪汙不必制裁(或陳水扁根本未貪汙),及立法院長關說司法仍可留任(或王金平根本未關說),皆非本文的主張。 王扁兩案輕重有別,但最大共同點是,二人皆否認涉案的行為。王否認關說,扁否認貪汙。亦即,扁未主張:「縱使我貪汙,但我不接受制裁!」(扁辯稱:是「政治獻金」,是「台灣建國基金」)王亦未主張:「縱使我關說,但我仍要留任立法院長!」(王辯稱:是關心濫權上訴通案,而非關說柯建銘個案)。王扁的否認涉案行為可以反證,他們亦知:貪汙須受制裁,立法院長關說司法即無留任之餘地。 兩案後續均引爆嚴重政潮,主要皆因王扁不承認涉案行為;這也使得其支持者獲得了自我合理化的藉口,因為他們都不想被視為「我挺貪汙/我挺關說」,而均希望被視為「我挺台獨/我挺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因此,兩案雖在體制上皆已處理(扁送法辦,王金平撤銷黨籍),但社會上的紛擾與撕裂仍在。反過來說,倘是陳水扁承認貪汙犯行而平靜接受司法裁判,王金平亦在承認關說有錯後自行辭去院長職務,則整個社會對是非黑白的見解即不致錯亂至此。如今的問題是:兩人皆不認錯,皆不惜以挾持政局、撕裂社會、顛倒黑白的手法試圖翻身脫困。 王案尤有較扁案複雜之處。陳水扁尚曾承認「犯了法律上不允許的事」,並在總統任內辭去黨主席兼職,後又自行退黨,這皆在某種程度上試圖緩解對政局的壓力;至扁案進入訴訟之時,陳水扁已卸總統職,縱使其法庭內外的操作引爆強烈政潮,但畢竟他已是黨政體制外的在押之人,其效應尚能區隔在政府體制的正常運作之外。但王金平卻是人脈深厚的現任立法院長,本案效應直接衝擊到圍繞著立法院的國家憲政運作;但看王金平在經考紀會撤銷黨籍後,仍擺出一副繼續抗爭且仍將照舊執行院長職權的姿態(甚至挾制立法院函文收發窗口),即可見王金平挾持政局及撕裂社會的能量未必小於在押的陳水扁。即就撕裂社會言,扁案大體上只是造成了藍綠的撕裂,王案則非但造成了藍綠的撕裂,更造成藍營內部的撕裂,甚至可能形成連宋等人與民進黨聯手鬥爭馬英九的場景。 我們認為,立法院長介入司法關說,即無再留任的正當性。如今可以辯論的,是在處理的程序及言語的表情等方面。 黃世銘選擇以「行政調查」處理本案,而不是用「刑事偵查」,這是「法規邊緣」,而仍在「法規之中」,應是一個正確的選擇。否則,若以「刑事偵查」進行,則必須以傳訊、起不起訴等漫長的司法過程,來處理一個涉及現任立法院長及民進黨黨團總召的案子,那在實務上幾無可能,勉強進行則必將付出無法想像的社會代價。如今,以「行政調查」的形式端出,讓全案導向黨紀問題,大幅降低了本案對社會衝擊的時間與力度。因而,謂本案「未審先判」,恐是文不對題;因為,既已成為「黨紀程序」,其處置即非「司法程序」,例如林益世開除黨籍,但他的案子迄未司法定讞。 情勢顯示,現行法制對於處理現任立法院長關說司法這樣的憲法巨案,相對顯得疏漏與脆弱。王金平以立法院長關說司法,若訴諸司法偵查,社會代價太大,期盼立法院的自律更是癡人說夢;倘若不是馬英九以總統兼任黨主席,倘若不是國民黨黨章訂頒了「許舒博條款」;今天,或許王金平關說案已被總統「吃案」,或許國民黨考紀會已否決了黨紀處分案,或許王金平在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後繼續執行其議長職務。如此,這豈非不堪設想的憲政危機? 如此大案,在處理細節上有失周當之處必多;但無論如何,立法院長若介入司法關說即應去職,應無猶豫餘地。王案終於在體制的處理上告一段落,但真正的惡劣後果,則如扁案一般,是在案發後引爆整個社會的黑白不分與是非錯亂,以及案發後揭露的國民黨與民進黨一丘之貉的醜惡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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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 r  f9 a" A' k- g( F! wtvb now,tvbnow,bttvb【2013/09/1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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