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有居屋租客,在明知業主未補地價之下租住單位,兩人因為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檢控,該名租客日前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5000 元,業主則被罰6000 元。房屋署提醒租客,在租住居屋前,應要求業主出示補價的證明文件。tvb now,tvbnow,bttvb2 {7 C. Z. m* M! q4 X* `0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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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發言人表示,觀塘裁判法院在上周二(11月3 日),裁定將軍澳廣明苑一個單位的業主及租客違反《房屋條例》,二人被判罰6000 元及5000 元。案中業主於98 年購入有關單位,其後在未得到批准及尚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將單位租與一名租客,租約由07 年10 月起,月租6500 元。租客在簽訂租約時,同樣知道單位未補價,但仍然租住單位。' o0 _1 v7 l0 S, v; K
租客業主同被罰款
9 p1 C# ], m3 q- ^tvb now,tvbnow,bttvb 房屋署指出,本年至今已有八宗個案共10 名居屋業主及一名買家,因為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法庭判罰,但向租客提出的檢控則屬首次。房屋署提醒有意租住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市民,必須先查詢有關單位業主是否已繳付補價,如市民明知有關居屋單位未繳付補價而租住,可能被控以違反《房屋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50 萬元及入獄一年。現時居屋業主但凡已繳付補價,均會獲發信件確認。物業代理譚桂貞表示,地產代理會先查看有關單位的補地價文件,否則不會接受業主放租,但賣盤則不需文件,因為補價可以由買方來負責。
! `# O+ s% I& c9 W- M( wtvb now,tvbnow,bttvb 根據《房屋條例》附表的條文,除非先繳付補價予房屋委員會,否則購買人無論何時,均不得將房屋委員會根據《房屋條例》第17A條出售的土地讓與、或看來是將土地讓與、或訂立將土地讓與的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