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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陳文敏: 從「一國兩制」看學術自由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6-1-26 01:15 AM 編輯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2 r  z+ X+ p" v/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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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 從「一國兩制」看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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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為作者於1月23日公民實踐培育基金舉辦的「大學之道:自由自主」論壇上的發言】1.「一國兩制」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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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隨著香港和內地之間經濟實力的逆轉,總不時聽到一些對香港未來的角色的疑慮。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但香港對中國現代化的角色是否則只限於成為中國的一 個金融中心?; \: Z; k" _5 @7 _1 k+ z

: u0 d: I" Y7 [1996年,時任教資會主席的梁錦松在一篇演詞中這樣説:「要保存我們的特色和競爭力,我們必須保存香港賴以成功的根基,這些根基包括法治、公平的競爭環境、廉潔和透明的政府和資訊自由。」法治包括法律制度下的核心價值如司法獨立和受法律保障的各項基本人權和自由,例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遞奪。公平的競爭環境則包括執掌權力者在執行職務時須避免角色和利益的衝突,而維持廉潔和透明的政府,則言論和新聞自由皆不可或缺,資訊自由在知識型經濟體系中更為舉足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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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X, V  {: O$ x7 B5 k( L; w7 k2 wtvb now,tvbnow,bttvb這些根基,不單是香港的優勢所在,亦同時正是內地在高速經濟發展時所缺乏的。法治不倡,為政不廉,人身和言論自由不獲保障, 貪污舞弊比比皆是。制度未臻完善,早年的豆腐渣工程和毒奶事件,至今仍是不了了之。近年的超載沉船,在民居附近設置危險倉庫或堆填區,亦無任何監管制度,結果造成大量平民死傷;股市救災紊亂,揭露了不少監管者同時是市埸的參與者種種的利益和角色衝突,這些均是內地目前發展中一些不爭的事實。高速經濟發展為中國帶來自豪,但為何當中國在國際舞台崛起並強調和平發展時,多個鄰國皆憂心忡忡?經濟富強可以帶來很多東西,卻買不到人家的尊重和信任。香港彈丸之地,卻受到國際社會廣泛的信任,依靠的正是香港的法治、自由、公平有序的制度和廉潔的社會。中國在繼續現代化發展時,若要成為受人尊重的強國而非恃財橫行的霸權,便必須發展她的軟實力。這些軟實力,正是香港的強項,香港維持自已的制度和特色才是真正對中國發展的貢獻,類似李波的事件在內地時有所聞,大家甚至習以為常,但在香港卻引起廣泛關注和國際社會的重視,這正是兩制不同的地方。李波事件觸及的是香港的法治和人權,必須認真正視和堅持處理,淡化甚至為事件護航,或為此而自設審查,不再售賣所謂敏感的書籍甚至不擺放較開明的報章,這些只是自毀長城的回應,將香港推向內地一體化,當香港變成另一個深圳或上海後,香港對中國便更沒價值。這不單背棄前人創立一國兩制的宏願,亦未能真正盡香港的責任為中國發展成為真正大國作出貢獻。5.39.217.76+ x3 m3 Z2 G( N; r8 [

3 u0 i9 }8 E# G8 z法治、人權、自由、廉政這些核心價值是互相緊扣,沒有言論和新聞自由便難以監督廉潔施政或維護公平競爭,人權自由不張,法治便往往會淪為依法治理的統治工具。沒有資訊自由,市場經濟難以維繫,沒有學術自由,創新或知識型經濟亦無從説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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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f% |9 E5 a3 d! S& D* j4 s( jtvb now,tvbnow,bttvb2.自由沒有絕對論& n+ o  M5 c- A
近年香港有種現象,在討論人權自由時,反對者往往會強調人權自由並非絕對,於是對這些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便順理成章。當然,所有權利和自由皆不是絕對的,但這並不等如人權自由便可受到任何限制,單指出權利自由並非絕對根本沒有説明甚麽,重要的問題是怎樣規範這些限制?甚麽限制才是公民社會可以接受?怎樣作出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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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4 ^2 e( [: W3 S6 ]3 \2 K5.39.217.76舉例來說,調查和檢舉貪污絕對有重大的公眾利益,但這並不表示廉政公署便可以任意拘捕任何人或施以嚴刑拷問。同樣地,言論自由不表示可隨便誹謗他人,但這亦不表示任何辱罵別人的言論皆會構成誹謗,當有關言論涉及公眾利益時,法律便要仔細作出平衡。幾年前在著名的「鄭經翰訴謝偉俊」一案中,鄭提出其批評乃公平評論社會事件,並以此作答辯,謝則回應說鄭對謝的侮辱言論乃出於個人恩怨。終審法院最後裁定,當評論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時,公平評論的答辯正為保障重要的訊息可以在公眾討論,故即使提出批評的目的是出於私怨,亦不會影響公平評論的答辯。這些例子指出,有些人提出因為有公眾利益或國家安全便可以重新界定或限制言論或學術自由(或任何其他的權利),這只屬一知半解,公眾利益或國家安全只是一些合理的理由,但這些理由是否足夠支持有關的限制還需要更仔細的平衡。: g/ ~  e2 d8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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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平衡,當今國際慣用的準則亦是香港法院所採納的原則包括兩方面:(一)有關的限制是否為達致相關公眾利益的理由的合理手段(rational connection test): 和(二) 有關的手段與保障相關的權利是否對稱 (proportionality test),即有關手段是否對權利作出最少的限制,會否矯枉過正?於是,即使為調查貪污,容許廉署嚴刑拷問已遠超出調查的合理手段,亦與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不相對稱,因而不能因涉及貪污便可以任意行使警權。同樣地,當學術自由受到限制時,上述原則同樣適用,並應作全面的考慮和平衡,而不是單説因為涉及公帑或社會秩序便可以施加任何限制或重新界定自由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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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_, x# i3 U7 Vtvb now,tvbnow,bttvb3.學術自由公仔箱論壇" A- ]' f+ n' T" y4 `2 M& B! W
雖然學術自由並沒有一個權威性的定義,但對學術自由的基本涵義並沒有太大的分歧。2005年首屆環球大學校長高峯會議便採納了一個源自澳洲法院的解說:「學術自由乃指進行研究、教學、演講、和發表研究和追尋真理的結果的自由,這項自由只受到學術探索的一貫標準和要求的規範,而不受任何干預或懲罰。」(Academic freedom is “the freedom to conduct research, teach, speak, and publish, subject to the norms and standards of scholarly inquiry, without interference or penalty, wherever the search for truth and understanding may lead.”)[1] 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UNESCO”)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亦有類似的定義。[2] 有鑑於內地的大專院校深受政府操控,《基本法》對學術自由作出明確的保障。《基本法》第34條指出,「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第137條進一步規定,「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這裡可以看到,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並非空洞的口號而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憲制權利。5.39.217.76" L5 `, l1 n, F-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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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民法官在「教育學院案」中指出,學術自由不單是個別學者追求和探索知識而毋須畏懼會因而受到懲處的權利,它亦同時是學術機構的權利。大學是創造知識的地方,而創新乃建基於對固有或傳統觀念的懷疑之上,就如哈佛大學校長最近在清華大學的演説中指出,「知識來自辯論,來自不同意見,來自質問,來自懷疑,來自廣納百川,有容為大的胸襟。」學者在做學問功夫時, 以客觀分柝小心求證為基礎,旨在追尋真理,不隨便信納權威, 這種對求真的執著,成為科研學問能不斷創新和突破的動力,但不隨便接納權威亦往往令學術研究與掌權者的意見相勃。懷疑和辯論是學術的常態,也是大學的特點,學術自由作為機構的權利,大學的責任就是提供追求學問的環境,使學者可以在自由活潑,無須考慮是否政治正確的環境下從事學術研究。因此,院校自主成為學術自由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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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學術研究並不是關在象牙塔內做功夫,學者憑藉他們的研究和學識,走進社會與公私營機構合作,將知識轉化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這不僅限於科技領域的發展,在人文科學和社會科學同様重要,例如社會保障,法律改革等。學者以理性,專業和批判的目光,對公共政策和措施作出分析和批判,這正是社會對大學的期望。在推動知識型經濟和大學教育仍未算普及的香港,學者的角色更為舉足輕重,但學者的研究不一定迎合當權者的要求或配合當權者的政策,最近周永新教授提出的全民退休保障便不為政府所接受,甚至被政府指他不懂公共財政,這對周教授既不公平亦不尊重。學者不向權貴折腰,這是學者應有的風骨,但要抗衡權貴,從制度上對學術自由作出保障便更形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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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干預學術自由的事件
& J2 r( H( g/ a. D學術自由面對最大的挑戰是來自政府或當權者的干預。干預學術自由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例如直接地阻止學者的研究,要求學者更改研究結論,禁止他發表有關的研究,或間接地向校方施加壓力,要求對學者作出懲處,不與有關學者續約或升職,或削減他們的研究經費,更甚的是逮捕他們,以莫須有的罪名作出檢控,銷毀研究的資料。學術自由和人事升遷息息相關,政府往往是透過人事任命和懲處而影響大學的自主。對學者的懲處,亦往往以學術水平作藉口。對學者學術研究的評核,學術界有長久認可的機制,不同學科有不同的衡量標準,評核須建基於同一學科的學者的客觀審核,而非由不同學科甚或學術界以外對有關學科一知半解的人士胡亂評核。故此,院校的人士任命機制至為重要。學術自由建基於院校自主,而院校自主則須依賴制度和程序的保障。0 `6 F* W- E' q; Z. z
自回歸以來,香港最少出現三次干預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的事件。在2000年,時任特首的董建華不滿港大民調中心持續發表特首評分偏低的民調報告,遂透過他的特別助理路長安向港大校長鄭耀宗表示不滿,要求校方終止有關民調。校長沒有拒絕要求,反倒請副校長黃兆倫教授向民調中心主任鍾庭耀轉達這要求,黃教授亦為鍾庭耀當年的博士導師,而當時提出的理由是此等民調並無太大的學術價值,因而要鍾停止有關民調。明顯地,這個所謂學術價值只是一個藉口,並沒有甚麼有系統的學術評估。事件曝光後,校委會決定成立調查委員會並召開公開聆訊,最後鄭耀宗校長辭職,黃教授則辭去副校長職務。其後港大教務委員會成立專責小組,對學術自由作深入討論,並向教務委員會提交詳盡報告,重申學術自由的重要性,內容以及大學和各成員的權利和責任。[3]報告亦觸及一個重要的課題,即作為受公帑資助的大學,學術自由和向公眾問責兩者該如何平衡?(見下文)$ z" Z: q; v% c0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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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宗事件涉及教育學院。自1997年起政府便推出一連串的教育改革,但這些改革卻受到不少教育學院的學者及業界人士的反對,尤其是政府對否決小班教學的取態。2007年初, 有傳政府高層向教院施壓,要求壓制這些反對聲音,結果特首委任以楊振權法官為主席的調查委員會就這些指控作出調查。委員會在2007年6月發表報告,批評時任教育局常務秘書長羅范焦芬不恰當地向學者葉健源及鄭教授施壓,侵犯他們的學術自由。教育局長其後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委員會部份的決定。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I' r* Y+ ?, A) x( @5 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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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的結論建基於四宗事件,當中兩次羅太是向教院校長投訴要求辭退葉鄭二人,委員會認為這樣向葉鄭二人的上司施加壓力有違學術自由,就這一點政府並無提出覆核。政府的覆核只限於另外兩次羅太與葉健源的直接會面,政府希望澄清的是當政府不同意一些學者的批評時,是否只能透過公開媒體反駁,而不能夠與學者私下傾談。) ~# j3 ^2 R, X/ o0 H

& X, D& U# z% F7 h8 I( b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夏正民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學者以其專業知識對政府政策或施政作出批評,這對推動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而在這過程中,官員和學者作私下討論是無可厚非的。可是,若在言論間官員直接或間接表示或暗示可能會對學者或其所屬機構作出懲處便會構成干預學術自由。這些懲處不一定需要是即時的,例如削減大學經費便需要一段時間,但這並不會減低懲處的威嚇力。與此同時,法官亦認同政府高官手執撥款的權力,對學者或學院總會有一定的壓力,高官私下接觸學者須謹慎,交流意見是合理,但暗示懲處則可構成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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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宗事件圴涉及政府不滿學者的研究而直接向院校施壓,既欲阻止學者繼續發表有關的言論,亦涉及要求辭退有關學者和影響大學發展的指控,這些皆屬赤裸裸干預學術自由的例子。在鍾庭耀事件,大學內部機制發揮作用,校委會決定作出調查;教院事件,院校的投訴導致委任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作出調查。兩者皆點出院校自主在維護學術自由的重要性,第三宗事件則直接衝擊院校的自主和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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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宗事件涉及港大任命副校長事件。2014年9月底,香港爆發了長達79天的雨傘運動,因為反對中央政府提出極具篩選性的特首提名委員會,大批示威者發起佔領行動,佔領了金鐘和旺角的一些主要通道,而佔領行動的發起人之一為港大法律學院的戴耀廷副教授。在這之前的一段時間,時任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的取態是戴耀廷在教學,研究和行政方面只要盡了他的職責,亦沒有在課堂上宣揚他的政治理念,其他的行為是他個人的政治參與,和學院無關亦非院長所該管轄或干預的。這種取態,郤成為他日後被攻擊為包庇和縱容戴耀廷的藉口。
) m9 L+ }1 x; w( [+ g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 o$ x! O* O2 [/ Y( w5 w! B公仔箱論壇陳文敏在2014年6月底落任院長,之後大部分時間不在香港,佔中爆發時他在美國賓夕凡尼亞州大學法律學院作訪問學者和任教。同年11月底,港大經過全球招聘,物色委員會決定推薦陳文敏出任負責學術人事和資源的副校長,任命只須等待校委會通過。推薦原定在12月提交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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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行動後期,戴耀廷和大學的一些電郵外泄,有人指稱大學接受透過戴耀廷作出的不恰當捐款,當中有部份捐款是給予法律學院 。時任首席副校長錢大康作出了內部調查,並在11月底向校委會作出報告,認為有關捐款並無任何不恰當之處,並全數用於學術用途。然而校委會並不滿意,並要求校方在12月提交進一步報告,亦有部份委員要求委任獨立調查。, Q2 a" M, r' ^" _9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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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文匯報」率先披露物色委員會的推薦,並評擊陳文敏包庇戴耀廷荒廢教學去處理佔領事宜,不宜出任副校長一職。(戴耀廷的教學和學術表現一直獲滿意的評級)。
) B% V8 Q. b. h" B. ?( J; ^( a2014年12月,校委會決定委任大學的審核委員會對捐款作出調查,而副校長物色委員會的推薦亦沒有如期在12月的會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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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U+ Y3 y$ ?4 C, {2 r5.39.217.762015年1月,「文匯報」又獲獨家資料,率先披露教資會對各大院校的評核報告,並以數版大篇幅集中火力攻擊陳文敏,指港大法律學院評分低於中大法律學院是因港大教授熱衷政治,不務正業,隨後一個月更有多達50篇的攻擊文章,至9月先後有超過300篇攻擊文章,矛頭仍是指向副校長的任命,定調依然主要是包庇戴耀廷。(港大在2015年中按慣例對法律學院作出評核,評核委員會成員包括教資會研究報告的海外成員和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報告全面肯定法律學院的教研成果,並對教資會的部份批評作出回應。該報告於2015年底獲校務委員會通過。)
8 Z5 ]+ K9 v7 ]; F3 V2015年3月,審計委員會就捐款事項向校委會提交報告,報告並無批評陳文敏。校委會在3月中一次特別大會中審議報告後,發表令人感到驚訝的決定,指該報告只屬中期報告,要求審委會再提交最終報告及列出涉事各人的責任。兩星期後,面對社會輿論的批評,校委會改口接受該報告,但要求審委會提交進一步闡釋,說明涉事各人的責任,並安排校委會成員陳坤耀教授參加和「協助」審委會的最後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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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審委會提交闡釋,指陳文敏在處理捐款時未能符合不知從何而來的「期望標準」,理由是他沒有通知他的秘書捐款人的身分和在提交給大學的有關表格中,只表示捐款透過戴耀廷作出故詳情應向戴耀廷查詢,而沒有向大學披露當時陳文敏也未知曉的捐款人的資料。這個莫須有的罪名,明顯是用來阻撓他的任命。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6-1-26 01:16 AM 編輯 5.39.217.76% @! e6 r' Z) }+ k0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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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校委會在違反程序公義的情況下匆匆通過審委會的報告,但這報告又確實不濟事,所謂犯錯也極其量只屬瑣事,不足以阻撓任命。於是,校委會竟以該職位要向首副負責,而時任首席副校長離任在即,故該任命須等待新首副獲任命後才商議。盡管校長力陳任命的重要性和支持任命,校長和時任首副皆為物色委員會的成員,而新首副仍在物色中,校委會仍決定以等待首副為由拖延任命。' }  _- |9 `& K' `, n# n

$ |; y( c! _' Z8 c& O5 N6 s* x「等待首副」這無稽的理由引起社會和大學持份者極大的迴響,亦令到不少人士意識到政治正在干預大學的運作。9月初,代表港大校友的港大評議會以破天荒近八千票通過,要求校委會按慣例接受物色委員會的推薦,或提出足夠的理由否決推薦。9月底,校委會在沒有提出任何理由下歷史性地否決物色委員會的推薦。其後,委員會的部份討論內容外泄,當中所披露的理由令人發笑,反智和質素低劣的程度令人感到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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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風波有別於前述的兩次干預學術自由的事件:(一)這次並非明確針對某學者的特定研究或文章,而是針對個別學者。陳文敏政治立場較鮮明,傾向民主自由,作風開明,過往亦有大量文章,就憲政人權法治等文題批評時弊,而幾乎所有評論皆同意他是一位溫和的學者,書生論政,既非政党成員,亦從沒參政,而且多年來積極為中國培訓法律人才,唯一針對他的理由是他被視為佔中的支持者。(事實上他從沒發表任何支持佔中的言論,反倒有在佔領後期撰文呼籲學生撤退,他亦從沒參與任何佔中活動,佔中期間更是身在海外。)(二)這次事件並沒有政府介入的直接証據,然而,多種跡象均指向政府和中央在港機構的介入,推薦任命由「文匯報」率先披露,教資會的機密報告亦巧合地由「文匯報」獨家獲得,就一所大學的人士任命竟可有多達三百篇的攻擊文章,當中還有「人民日報」和特首辦中人以筆名發表的文章,攻擊的原因實際只圍繞於佔中問題,政治干預之聲呼之欲出。(三)因學者的言論和政見而阻撓他的任命,正是樣板的干預學術自由的表現,在一般情況下,院校內的人士任命機制本該可以抵禦外來的政治壓力,可惜,這次事仵亦同時披露港大管治架構內的種種問題。% M; |# Z1 W* k2 l,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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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長官與校監的角色衝突9 P6 n9 d' b+ B8 i( m' Y6 D( Q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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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件事件皆顯示,學術自由的最大挑戰乃是來自政府的干預,然而,歷史的安排令行政長官成為香港所有大學的校監,而且擁有實質的權力,這種安排又怎能自圓其說,又會否違反《基本法》內對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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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作為各大學的校監,主要是承襲港英時代的安排,然而,英國有很強的教授治校的傳統,現任政府官員一般不會成為大學校監,未代港督彭定康現為牛津大學的校監,但校監郤是由大學全體教授選舉產生。其次,皇室成員作為校監,基本上只有禮節性的角色,港英時期,港督作為大學校監亦只是禮節性的角色,如主持大學頒授學位典禮或一些外國政要如克林頓的演說而已。可是,現任特首卻一反過往的先例,實行有權必用,那情況便大大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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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N7 T7 }# \3 x/ Qtvb now,tvbnow,bttvb有人說,既然這制度一直行之有效,那便不應隨便改動。這說法似是而非,過往行之有效是因為問題未有出現,現在問題出現了,制度上容許政府首長干預院校自主,那便應從制度著手,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不應取決於行政長官的個人喜惡,這是法治和人治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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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撇除院校自主的考慮,行政長官作為大學校監亦會產生很多角色衝突的問題。例如最近行政長官建議商界不要捐款給大學,改為捐款給中學或幼兒教育。作為行政長官,他在考慮教育的全盤發展後,當然可以決定政府將投放更多資源在幼兒教育並要求商界合作,但作為大學校監,他有法定責任保障大學的最佳利益,而非考慮香港是否有其他地方須要更多資源,這不是亦不該是大學校監該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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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Y3 _6 y7 |+ s& r$ h公仔箱論壇同樣地,當記者問特首會否為大學籌款,他回應說若有人打算捐款他便會建議捐給那所大學。八所大學之間存在一定的競爭,行政長官同時為八所大學的校監, 建議捐款給那所大學皆會令他作為不同大學校監之間產生角色衝突。再者,現任行政長官向私人機構募捐,很容易造成利益輸送(如向捐款者頒授勳章或向捐款者批出合約),甚或有涉嫌賄賂的嫌疑,這皆突顯出現任行政長官出任大學校監的角色衝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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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論點是大學受公帑資助,自當向公眾問責,故由特首出任校監是理所當然的。這論點也是似是而非:(一)按這邏輯推論,法院也是由公帑資助,那豈非特首該兼任首席法官?(二)受公帑資助而須問責與特首是否作校監並沒任何必然甚至合理關係,套用上述對衡量權利限制的原則,特首作為校監與學術自由有一定的衝突,那這個任命便須符合合理性和對衡性兩個要求才能符合《基本法》,大學如何使用公帑乃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監察,亦有不同的審核制度,特首作為校監根本與大學問責毫無關係,卻從制度上嚴重影響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5.39.217.763 r' o2 J/ w9 j. F+ [

- w0 G) K2 g. k7 M( Z6 J公仔箱論壇香港各所大學皆由法例設立,特首作為各大學的校監由各有關的大學條例所規定,要改變這安排便得修訂相關法例。設立大學的條例屬於私人條例,一般而言,有關的修訂應由有關院校提出,並須通過院校的內部程序。例如港大欲修訂《香港大學條例》,有關修訂須由校務委員會提出並獲校董會(Court)同意,然後按私人草案的程序由一名立法會議員代為提案。立法會議員一般不會沒經有關院校的同意便提出修訂有關院校的法例。理論上,立法會議員可自行提出私人草案修訂相關條文,唯一的限制是該修訂會否涉及政府政策,大學校監應屬大學的內部事情,若特首出任大學校監為政府政策,那便更突顯這安排有違學術自由。公仔箱論壇5 C/ `$ v5 Y3 a- ^4 V6 H4 U8 D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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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關院校提出修訂相關條例,那立法會議員便可提出其他修訂。港大在2011年修訂港大條例,更改各級教授的名稱及校委會的角色,立法會便要求港大更改相關的規定,令校委會內有立法會的代表,經過長達幾年的討價還價後,大學終於同意任命一位由校董會推選晉身校委會的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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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1 \' D' E5 B& L: @5.39.217.76隨著教育學院獲升格為大學,教育學院將要修訂相關條例,《教院條例》第6條規定:" N8 X  `) @& X  l

% X3 M' t' v/ I公仔箱論壇「(1) 學院須設有校監一名,以擔任學院的首長。
3 |$ K4 A% ~) U) ntvb now,tvbnow,bttvb    (2) 學院的校監須由行政長官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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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w* z1 [' m, p5.39.217.76當教院提出修訂條例以正名時,立法會議員便可提出對第6條的修訂。修訂可以有幾個不同的方向,一是撤銷第2款,但這會帶出如何產生校監的問題,故可能要同時提出校監的產生方法,這須要一定的討論。二是修訂第一款,指明校監一職只是禮節性的職位或只負責禮節性事宜,不涉及任何大學的管治,運作或發展事宜。由於這些修訂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府政策,故毋須得到行政長官同意。但修訂仍得符合一些其他的程序要求,如修訂須屬於原來法案所涵括的範圍。[4]修訂是否符合這要求,得視乎原來法案的內容。教院升格為大學,相關的行政管治架構一般該屬原來提案的範圍,若此,議員便可以提出修訂。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a, [0 i; p- D# U! K7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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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學的管治架構7 M- U  r5 S1 M1 c
不同的大學有不同的管治架構,聞說教資會正在研究引一統一模式的管治架構,管治架構須要反映不同大學的歷史,文化和特性,沒有統一的必要。$ ~  ~# o8 K% C+ ]5 r, h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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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治架構大體可以分為幾種模式,一是教授治校,大學的管治基本上是由大學的教授組成,這模式令大學有高度自主,不少英國的大學都沿用這模式。第二種模式則剛剛相反,管治架構主要由校外人士組成,不少美國的大學便採納這個模式,最高的管治架構為信託人,主要為協助大學的籌款和發展,大學的運作則由校長全權處理。港大在2003年以前基本上也沿用教授治校的模式,2003年的檢討,認為這模式過於臃腫,缺乏效率,遂決定精簡架構,減少校委的人數,並引進大量校外人士,借助他們的經驗推動大學的發展。這模式的好處是借助校外人士的經驗和人脈關係,但亦很容易造成外行人治校,增加干預大學自主的風險。這模式亦很視乎校委的參與程度,校外人士可能因不熟悉大學的運作,提出的建議或制定的政策可能會脫離實際。第三種模式是混合制,管治架構要平衡不同持份者的利益,沒有那一方佔多數,這模式能反映多種不同的索求,但卻往往欠缺效率。tvb now,tvbnow,bttvb8 m9 u: {$ Q8 U' j,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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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那種模式,當涉及校外人士時,便要處理這些人士如何產生。若管治架構大部份成員由政府任命,大學自主便無從說起。這裡亦引申出上文提到的另一個論點,即大學由公帑資助,故須向公眾問責。故不論特首是否校監,他仍須擁有任命校委及校委會主席的權力,以保障大學的問責。首先,練乙錚教授的文章已指出這論點的謬誤,不少受公帑資助的大學仍然可以由教授管理大學,毋須政府干預而仍能保持問責。第二,問責有不同的方法,由政府任命人士進入大學的決策層是否最恰當的方法?用法律的語言表達,則是由政府介入大學的管治是否對學術自由相對稱的限制?第三,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設立,正是為大學與政府之間設一屏障,避免政府直接介入大學事務,省卻大學直接與政府商討資源撥款的問題,但同時保障公帑的合適使用。教資會的角色在「致力促進各院校、政府和社會各界之間的了解,並在院校和政府當局之間協調有關高等教育的事務。教資會一方面維護院校的學術自由和自主權,另一方面確保公帑用得其所。委員會設有開放的途徑與各院校和政府聯絡,藉以向院校和政府提供並收集兩者的意見。教資會的主要職能,是向受資助院校分配撥款,以及就香港高等教育的策略性發展和所需資源,向政府提供中立的專家意見。」/ ^  j- ~# q5 z/ B+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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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資會的成員包括本地和海外的專家,除撥款外亦定期評核各大學的教學和研究質素。對大學的撥款,一般是以三年為基礎,撥款主要取決於學生的人數和大學的發展, 除了一些特定的項目以配合政府的人力發展和需求外,大學享有自主權決定如何分配撥款,亦要透過每年的匯報和定期的發展策略向教資會爭取撥款。近年教資會亦將部份撥款改為透過競爭和取決於定期的教學和研究素質的評核,以保持大學之間的競爭和優化。換言之,教資會透過其撥款、匯報、質素保証和研究評審的機制,已充分體現大學向公眾的問責。特首任命校委主席和委員,一是沒此必要,二是若任命令政府可以操控校委會從而危及院校的自主,那便有違學術自由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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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並不表示大學只能由教授治校,社會人士的參與是健康和值得肯定的,但大前提是大學是一個學術機構而非商業機構,一些商界的衡工量值概念不能照搬進大學。大學對社會的問責應該建基於對學術的堅持,在運作上具高透明度,而非對政權的附和。大學應由最瞭解大學的人來管理,不論那一種管治模式,大學教員和學生應該佔管治層的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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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結語公仔箱論壇) O  w9 S: j3 F. |( l6 v
大學肩負培訓人才和推動社會發展的責任,透過科學理性的思辯,論証和實踐,創新和拓展人類的知識領域。科研帶動社會進步;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學者對政府政策的批評,則引領社會成為一個更公平、更有精神內涵的群體。大學代表著客觀、理性、批判和良心,這正是學術自由的內涵。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m- R' {; i! |1 _

) u# W1 n; [, x3 J  O9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作為社會的一部分,大學內所發生的事情亦是社會的縮影。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和其他權利互相緊扣,一項自由受壓,其他自由亦難以獨善其身。堅持學術自由,亦是堅持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和其他核心價值;這些核心價值,正是令一國兩制有繼續存在的價值。保護這些價值,維持香港有別於內地的獨特根基,才是香港為中國發展可以作出的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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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 |* w/ d' stvb now,tvbnow,bttvb[1] The 1st Global Colloquium of University Presidents (Columbia University, Jan 18-19, 2005). 這定義來自Clark v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1978] VR 457, Kaye J, 並為夏正民法官在教育學院案中所採納: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ommission of Inquiry r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09] 4 HKLRD 11, para 47. 5.39.217.76$ Y8 ?9 ?$ h& E) F
[2] UNESCO’s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 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 20th Plenary Meeting, 11 Nov 1997) and General Comment No 13,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ommittee, 1999.
5 O4 Q) J* [3 P6 H  ~/ I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3] Report of the Senate Task Force on Academic Freedom,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408/902, 13 Oct 2002.
! ?, l3 ~2 E9 {/ G, ptvb now,tvbnow,bttvb[4] Rule 57(4)(a)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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