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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選舉主任越權

本帖最後由 宗道 於 2016-8-9 12:58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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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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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y1 ~0 T$ \# }6 s" `$ `( D歷史的痕迹清晰顯示,港英留下的公務員系統,是一支「優秀的奴才隊伍」。最新事例,選舉主任連自己職權都唔清唔楚,確認立法會參選人提名事項唯命是從,已經清楚說明公務員的技術官僚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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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b' [6 F" f0 _tvb now,tvbnow,bttvb律政司長袁國強強調,選舉主任有法定職能、職責、權力決定提名是否有效。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是確保選舉以公開、誠實和公平的方式進行,選舉主任當然有權決定提名是否有效,但其權力受相關法例規範,唔係想點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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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條例》40bi)規定,參選人須簽署承諾當選後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有人早已作出「溫馨提示」,表示當選後「會擁護和保證效忠」的聲明,不是選舉的組成部分,選舉主任並無法定權力評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可惜政府同選管會將「溫馨提示」當做耳邊風,驅使選舉主任做爛頭卒鑄成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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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7 n( V" \% g( E6 w公仔箱論壇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百零四條明確規定相關的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就是說,在就職前,並無規定相關人士必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法理上,非公職人員亦無從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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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條例》40bi)關於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會擁護和保證效忠的法律規範都是未來的行為規則。40bi)是規定參選人須簽署承諾當選後「會擁護和保證效忠的聲明,是規範當選人而不是約束參選人。  T) l/ `3 @+ g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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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只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無規定議員在就職前須「擁護效忠」。第一百零四條是立法會條例第40bi)的立法依據,參選人未當選只是市民,《立法會條例》不能夠要求市民簽署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法理上,市民亦無從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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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已然清晰標示第一百零四條只是原則性規定,需制定相關法律實施。《立法會條例》第40bi)就是具體化第一百零四條的本地法律之一。第40bi)之法律目的,是規範參選人當選後,必須依從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當選後如拒絕宣誓,除喪失議席外,參選人簽署的聲明亦會成為追究「作虛假聲明」刑事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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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日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發表聲明,指選舉主任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10或第11條,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令選舉主任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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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例規定,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只是令選舉主任信納提名表填報資料的真實性。關於「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是簽署當選後的承諾,並不是資料填報,不是選舉事務,而是立法會事務。當選後的承諾不需令選舉主任信納,法例並無規定,參選人需提供任何資料證明真誠擁護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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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人需簽署承諾當選後會擁護基本法的聲明,是提名有效的條件之一,必須簽署聲明是選舉主任的管轄範疇;當選後會擁護基本法的承諾,並不是選舉的組成部分,而是立法會事務,不是選舉主任的職權範圍。參選人當選後已是議員,法例根本不能夠授權選舉主任評核立法會議員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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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訂明若選舉主任要徵詢法律意見,應向提名顧問委員會尋求,選舉主任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已經破壞選舉事務的獨立性。傳媒向選舉事務處查詢,回覆指《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規例》第12)(a)條訂明,該規例並不授權提名顧問委員會就《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的事宜,即候選人要在提名表格中簽署擁護基本法的聲明,向選舉主任提供意見。提名表格中簽署的聲明是立法會事務,法例當然不能夠授權提名顧問委員會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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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議員後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以及其宣誓是否有效,完全是立法會事務。黃毓民議員曾在就職宣誓時「咳走」共和國,被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判定宣誓無效需重新宣誓。選舉主任先評核參選人當選後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始決定其提名是否有效,絕對是越權。3 l% S9 \/ v' V9 o# k0 k

* ~1 t. D# l. I6 L/ Z  g  Stvb now,tvbnow,bttvb選舉主任以「我認為我不能信納」參選人當選後真誠擁護基本法,「監粗嚟」否決梁天琦及陳浩天參選資格,政府係自我引爆憲制危機。選舉主任既無法理依據亦無法定權力,信納或否定參選人當選後真誠擁護基本法,行使不合法權力確認或否決提名,法理上選舉主任的決定全部無效,司法覆核法院應該會裁定整個選舉提名無效,特區政府真正是搬起北京的石頭打自己對腳。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N3 X, s! R8 i/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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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如要自行化解憲制危機減少庫房損失,可以宣布因選舉主任錯誤行使權力,立法會選舉提名無效須重新提名。律政司長袁國強同埋選管會主任馮驊唔想做「油炸檜」,就應該手牽手投江自盡向社會謝罪。! R- _8 f# L( I" R4 q

% {; B8 t7 e+ ~1 e: z" jtvb now,tvbnow,bttvb有效提名已經公佈,有冇簽署「確認書」都被確認提名有效,並無一人純因拒簽「確認書」而被否決提名。政府及選管會已經跪低,「確認書」不是依法辦事,並非必須提交的法律文件,司法覆核「確認書」法理依據已經不能成立,法院將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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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 J2 @; {- ^7 j梁天琦司法覆核選舉主任無權查詢參選人是否真誠簽署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越權非常明顯,司法覆核理據充爆,應該百分百冇得輸。但世事無絕對,香港的司法亦從來不是純潔隊伍,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就不是真誠擁護基本法不是真心效忠香港。「監粗嚟」否決「港獨」政見人士參選資格,充分說明特區政府已經淪陷,法院如何處理今次司法覆核,可以驗證香港是否司法亦已死。5.39.217.76! C" J" M/ H; c% d) l( w#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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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開庭時,梁天琦應該要求高院緊急處理,並要求法庭宣布整個選舉提名無效。如法院仍然拒絕緊急處理,梁天琦就應該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制立法會選舉於九月四日進行,直至案件終極判決,如果法院乜都唔理,梁天琦就只有「用自己的方式去革命」。選舉主任無權判處梁天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梁天琦今屆仍可參選,事在人為未曾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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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職前並無規定相關人士必須擁護基本法,《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法律意義,並無限制出任該等公職人士的政治立場,只規定出任該等公職後,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符合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憲法精神。6 i1 W% f+ `5 g, o5 Q

- ~; G* z& \# b) H2 M' Atvb now,tvbnow,bttvb主張或支持「港獨」,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的規定。但主張或支持「港獨」只是政見,其行為未被法律定罪,就定性「港獨」言論違反《基本法》第一條,立論已是違反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憲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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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並無限制持「港獨」政見人士成為相關的公職人員,只規定出任該等公職後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會受到相關法律制裁。不能容忍「港獨」言論存在,就是不接受「一國兩制」;「監粗嚟」否決持「港獨」政見人士參選立法會的資格,就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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