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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公檢法辦案可查個人朋友圈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W( o7 k& {6 |$ W.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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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面臨被篡改或滅失“危險”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察長可批准對其凍結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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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X- M/ L" U7 N0 e: T& t  規定指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P( {1 ]6 v, E0 d$ A5 a+ \

5 |  L, {9 i1 g; z! i  同傳統證據相比,電子數據具有高科技性、不穩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删除,其證據效力就有可能喪失,進而影響整個案件的順利辦理。因此,電子數據的保全就顯得尤為重要。規定指出,在收集、提取電子數據過程中,辦案人員可通過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製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凍結電子數據,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等方式方法,對可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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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還強調,對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恢復、破解、統計、關聯、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對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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