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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消法謝絕“職業打假”,心太大!

8月14日電/光明網評論員:工商總局近日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條例》共70條規定,當中第二條的內容,引起了較多關注和討論。其中提到“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項有關“適用對象”的界定,被認為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新消法保護。
4 ]& |* b4 ^1 I- i/ r5.39.217.76  職業打假,見仁見智。比如對於商超來說,這種“城市獵人”簡直讓其如芒在背,天天有著“總有刁民想害朕”的不安;而對於法院等司法機關來說,也是頭疼得不輕,年年見月月見時時見;對於公共輿論來說,他們亦真亦幻,像趁火打劫又像俠義之舉,墨鏡後的世界、年入百萬的傳說……構成了一個雲譎波詭的江湖。
- R5 C9 ~( I/ V8 r/ X  這部“徵求意見稿”,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層浪,說白了,無非是職業打假的邊界,在立法與執法的源頭,仍未曾明朗與清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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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1 ^' O) X; A$ q& p7 n9 H0 j  為什麼職業打假常被原罪,大抵是因為以下幾個概念常被搗糨糊:比如職業打假算營利行為?打假後,被獎勵,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民事權利,這和企業的營利性生產活動,有著本質區別。比如職業打假算敲詐勒索嗎?這就像王海說的,一些人採取調包的方式,去詐騙經營者,或者說是以其他的方式對商家進行敲詐。這個和打假是沒有任何關係的。這就像里約奧運上霍頓的信口雌黃,你能說那是個興奮劑問題嗎?職業打假被污名化,固然有打假人的不堪,但現有法律足以甄別真正的職業打假與敲詐勒索犯罪的界限,那麼,何苦因為一兩個禽獸校長、就當真把全國校長職業都一鍋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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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t8 d, y# p! [5 C公仔箱論壇  職業打假最大的爭議,可能在於下面兩點:一是利潤高得讓人眼紅。二是司法資源疑似被大量耗費。以北京朝陽法院為例——據媒體報道,在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實施後,朝陽法院當年受理涉消費者買賣合同糾紛案496件,較上年的受理量增長了10.3倍,其中網購糾紛增長了4倍,大部分的功勞都源自“知假買假”的特殊消費者。來自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公布的一組數據也顯示,3年間,共接到職業索賠人投訴舉報14375件,今年前5個月的數量已經是2014年全年的9.9倍,職業索賠人的投訴舉報量的年平均增速高達364%。據說,職業索賠人只盯宣傳瑕疵、不重質量安全,只求經濟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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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4 X  d1 y, F9 Z0 c6 `  乍看起來,問題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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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職業打假人所謂暴利獲得的道德風險,這是法律要關心的事情嗎?我們常說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既然賦權於消費者懲罰性賠償權,那麼,靠此發家致富有什麼不可以?再說,這哪裡是不勞而獲,人家分明付出了時間成本、專業成本、調解成本、訴訟成本等,更別說“看走眼會倒貼錢、遭恐嚇是常事兒”了。在職業打假這條路上,缺胳膊斷腿、乃至付出生命的,也並不鮮見。這些,就像所謂杜拜乞丐的傳說一樣,你要當真以為職業打假就可以走上人生巔峰,真真是“圖樣圖森破”了。第二,至於司法資源有被靡費的風險,這其實是個偽命題。先有千瘡百孔的市場,後才有成為職業的打假行為。你禁絕了職業打假,誠信失範的市場能活蹦亂跳起來?或者說,問題產品與產品問題不還是一樣的定量?只不過,少了一堆看得見的投訴和訴狀罷了。至於“索賠人只盯宣傳瑕疵”雲雲,拜托,他們的學名不叫“工商執法者”。 tvb now,tvbnow,bttvb6 y: G: l$ q0 Z8 S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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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打假是該歸入歷史的故紙堆,但,眼下顯然還不是時候。有三個顯而易見的原因,在法理支撐之外,足以坐實職業打假在中國的現實必要性。第一,消費者權益保護遠未到無須職業打假代償公共責任的時候。比如有數據顯示,廣東21個地級以上市消委會僅有編制110名,平均每個市不到6名,一些地方編制甚至還被挪用、擠占,隊伍人員老化、骨幹稀缺、專業力量不足。青島大蝦等事件後,消費維權之吊詭,足以說明諸多問題。第二,消費市場遠沒有乾淨到無須職業打假出力的地步。此前,有關馬雲“假貨質量比正品好”的烏龍,雖逼得阿里去《華爾街日報》澄清,但從某個側面,確實也折射出國內假貨市場的“水之深”。再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消費維權意識與能力在覺醒,但消費維權依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普遍選擇。“假冒偽劣”大都屬於民法調整範疇,而民法調整特點則是民不告則法不究。這個時候,門檻略高、成本略高,維權的玻璃天花板就成了假貨之庇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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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 u% m; K7 m; m  Z: R9 J' P  “見蛇不打三分罪”。就像舉報貪腐,不因情人關係、層級矛盾而影響性質判別。打假也是一樣,既然有求償權,既然合乎程序正義,既然裨益公共利益,既然20多年也不曾出現13億人蜂擁從事職業打假行業——那麼,適度規範而不是輕率棒殺,可能更契合法律關係調整的本心。何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表示:“知假買假”這樣的行為,不影響行為人主張消費者權益。既然條例拿出來是徵求意見的,那麼,眼下來說,消法斷然謝絕“職業打假”,顯然心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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