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翔: 別讓「通報機制」轉移「跨境執法」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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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j' ~+ Z4 C0 ~7 `. G$ A) u5.39.217.76香港政府與中央政府就銅鑼灣書店事件合演了一場戲:透過「通報機制」的討論成功地轉移了人們對中共「跨境執法」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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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v! K+ x7 \tvb now,tvbnow,bttvb在整個「銅鑼灣書店事件」中,香港人最關注的核心問題是中共「強力部門」來港執法,將香港居民李波脅持回大陸,從而破壞了「一國兩制」的問題。在「銅鑼灣書店事件」中被捕的五子,嚴格來說,桂文海、林榮基、呂波、張志平等人都不涉及中共在港執法問題,唯獨李波則是嚴重踐踏「一國兩制」精神,構成對香港特區領土的侵犯。假設若香港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則這是明顯的外來侵略。從這個角度看,它所引起的香港以及國際社會的強烈不滿就很可以理解的。tvb now,tvbnow,bttvb: W1 P- y% E0 G9 u* a
被委任為監警會成員的「梁粉」律師錢志庸,今年1月20日於《大公報》撰文,力圖為中共跨境執法合理化。他舉出幾個被美國視為合法越境執法的例子,如:越境巴拿馬俘虜軍事統治者諾瑞嘉(Manuel Noriega),越境伊拉克捉拿薩達姆,越境巴基斯坦擊殺拉登等。錢先生舉這些例子,是想說明越境執法有其合理性。這一點不必他說明,《環球時報》早就已經撰文為「強力部門」越境執法辯護。但我們知道,這幾個例子都為國際社會所詬病,因為它們都是明顯的「侵略行為」或「准戰爭行為」。5.39.217.76) @- I) F( y& \" N( Q) Q
6 m# A% B) `0 o, ?李波事件的性質,同美國「越境」巴拿馬綁架諾瑞嘉的行為有什麼分別呢?同它「入侵」巴基斯坦獵殺拉登的行為又有什麼分別呢?除了規模、手段、國際影響等有天淵之別外,其最本質、最核心的行為模式--中共強力部門進入香港「領土範圍」把目的人擄押回大陸受審--是完全一樣的,都屬於「侵略行為」--大陸對香港的「侵略」。只要我們設想香港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則此舉的「侵略」性質就顯而易見。正因為這是一宗「侵略」行為,才引起香港極大的憤慨和國際社會的極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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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們不引用這些明顯帶有國與國之間「侵略」性質的例子,引用同一國不同轄區的例子,也足以說明「越境執法」是無法接受的。在王立軍事件中,重慶市公安擅自越境進入四川省司法轄區要把正在叛逃美國的王立軍擄回重慶,結果四川公安與國安不但不予以合作,防止王立軍「叛逃」,反而出重兵包圍重慶公安,以確保重慶公安無法擄走王立軍。這一事例有力地說明,即使同屬一國,同屬一制,同屬一個中央節制,但不同司法轄區都是不容許擅自闖入執法的。公仔箱論壇' }+ V, L( W3 ~% D
% [3 W# p/ x# d" O( q3 E香港政府在「銅鑼灣書店事件」事發後八個月、李波被擄半年都沒有採取措施捍衛香港的「司法領土」(專業術語是「法域」),直到林榮基召開記者會揭露中共的所作所為後,引起全社會和國際關注後,才惺惺作態地派出高官到北京商討所謂「通報機制」,足見其沒有絲毫捍衛香港人的人身安全、保護香港的「司法領土」不受侵犯的自覺性。一日香港政府缺乏這種自覺性,則所謂「通報機制」將淪為空談。公仔箱論壇! h. D! w$ \! h/ g+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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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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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 P6 F5 h$ f# K" q. z6 J5.39.217.76在「銅鑼灣書店事件」發生八個月後首次舉行的兩地高層會晤中,居然沒有提到李波是如何回到大陸的,這是極不正常的。據香港高官稱,會晤的議題是雙方同意的。那麼為什麼沒有提李波呢?不外兩個可能性:其一,香港政府沒有主動提出要談李波問題。看來這個可能性不大,因為正如上文所說,真正關乎香港的是跨境執法(即李波是如何被擄走)問題,而不是通報機制如何改善的問題。(能改善固然好,但並不是此刻港人最關心的地方)。其二,香港政府有主動提出要談李波問題,但對方不同意,所以沒有列入議程。這個可能性較大,因為從整個會晤安排來看,顯然是對方主導的(例如使到整個會談變質為看林榮基「認罪」的紀錄片,強化了「未審先判」的事實)。對方不同意很容易理解,因為這涉及到中共中央最高級官員(所謂「中央專案組)違法的問題,誰都不能碰。那麼這就從一開始宣布這個「通報機制」無效:因為只要中方不同意談,香港政府就無法跟進。這樣的「通報機制」就會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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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D6 D$ ?% t- D" b0 _/ w4 v5.39.217.76所以,香港政府應該在下個月雙方再度討論「通報機制」時,應該:公仔箱論壇7 E ~/ O0 X8 I3 p: O( G8 p/ m
2 B" ^6 ]- i1 l: |* W8 h5.39.217.76一,從保衛香港的「司法領土」的角度看(也就是老生常談的捍衛「一國兩制」)堅持要求把李波事件納入討論的議程,把會談重新聚焦在李波是如何在沒有辦妥出境手續的情況下回到大陸的。這個問題不搞清楚,則香港人無法相信「通報機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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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S, Z6 j7 I b& c5.39.217.76二,趁這次香港特區事實上被「入侵」的事件,主動提出檢討目前實行的某類大陸車輛免檢的安排是否需要變更。特區政府應該檢視李波失蹤當天從香港進入大陸的所有享有「免檢」特權的大陸車輛,以鑒定是否有人濫用免檢特權進行違法押解被綁架人士的行為。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n: g \0 C. }/ Z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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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大陸當局交出涉嫌押解林榮基回港的兩名大陸人士,因為他們在進入香港領土後要求林榮基用手機向他們報告行蹤,本身已經構成在港執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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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越境執法的問題,過去一直都有發生,只是香港政府乃至香港市民都不習慣從「大陸侵略香港」的角度看問題,僅僅從更好地落實「一國兩制」的角度看問題,以至對「侵略」行為輕輕放過。這方面,連內地一些比較客觀的法律學者也指出不妥,例如:廣東警官學院的許細燕和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劉紹新就 指出:# v1 `$ @+ n+ P ^5 t4 s) W4 a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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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香港的回歸是以「一國兩制」為前提的,所以,香港回歸後其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保持不變,在刑事管轄權上香港與內地屬於不同法域,不存在中央與地方的隸屬關係。而且,香港與內地之間沒有引渡協議。有的公安機關領導與民警由於外「一國兩制」法律含義缺乏應有認識,錯誤認為香港既然已回歸,以往的諸多限制規定已成為過去,可以使用內地區際間合作與執法方式進行合作或執法,即使錯了也不打緊,就解釋解釋唄,大不了,案件不辦就回來唄。正是這種錯誤認識,導致產生錯誤的偵查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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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越境執法。執法是指執行法律賦予的權力。如上所述.香港與內地的司法是各自獨立的,無論是香港還是內地,警務人員任何擅自越境到對方管轄區域進行刑事執法,都是違法行為;在對方境內時,這些警務人員的身份和其他一般訪客無異,所以內地警務人員不具有在香港行使逮捕、拘留及搜查人身及居所等執法權力、依照香港法律,香港市民如果遇到任何聲稱其為內地警務人員,提出搜身、入屋搜查或請求交出個人財物及其他證件等內容時,香港市民可立即向香港警方報案,香港警方必然會馬上前往並依法處理,內地警務人員因此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從國內實踐情況看,近年來,時有少數內地公安機關出於各種原因而未經事先聯絡,直接派人到香港辦案,甚至整個辦案過程沒有過清香港警方人員在場見證,這種行為給人留下「非法越境執法」的口實,極容易造成嚴重的涉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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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試論涉及香港地區刑事案件的警務協作》,載《犯罪研究》2005年第5期。)0 ?+ G6 b; X+ i5 S9 \; W E
% j4 s. `, t, p1 @0 u5.39.217.76這兩位元學者在分析「常見的錯誤偵查執法行為」時,第一條就是越境執法問題,可見這種「侵略」行為由來已久。值得指出的是,他們確認了「在刑事管轄權上香港與內地屬於不同法域,不存在中央與地方的隸屬關係」,這就為我的「香港領土」、「司法領土」概念提供了佐證。所以,是時候香港特區政府負起責任捍衛香港的「司法領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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