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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爭議 跨領域解套

集會遊行法修正案仍存在著不同意見。社運團體認為,第一強制報備制可能遏殺集會遊行的言論自由;第二是警察命令解散權過大,可能導致警察濫權。集會遊行法爭議的解套,可從以下三點思考: 第一,將強制報備制改為有條件報備制:明訂在那些集會遊行的情形下,集會遊行應該報備,而不是以目前草案第四條的規定,以排除的方式進行定義,例如該條定義學術、藝文、宗教、婚、喪等不用報備,其他集會遊行則要報備。因此,建議明訂那些集會遊行應該報備,而實證條文以另訂施行細則方式處理,制定過程則可針對過去發生大型衝突的集會遊行事件進行研究。這樣比較符合大陸法系「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的精神;透過案例研究得出來的管制原則,也會和海洋法系的原則類似。 第二,將集會遊行命令解散權交給檢察官:社運團體擔心集會遊行遭政府(或警察)以公共秩序的大帽子扣上;而且社運團體因為過去的經驗,基本上不信任警察的自主裁量,擔心警察裁量權過大而傷害言論自由表達。如果這是問題癥結,不妨將命令解散權交給檢察官,讓檢察官到集會遊行現場坐鎮,這是解套方式之二,值得一試。 只是,這種方式仍需有配套措施,即政府(警察或檢察官)與社運團體間必須存在溝通熱線;溝通熱線背後則應有互信,而且包括政府與社運團體領導者對於屬員也應有一定的約束力,否則一旦爆發衝突往往難以收拾。然而,這些問題的思考,已超乎法律能解決的範圍。 第三,畫定集會遊行區域:有學者認為,不妨畫定區域,讓集會遊行者有地點與空間表達聲音,唯後來並未被決策者接受。可能的問題在於,一旦畫定集會遊行區域,可能遭鄰近居民反對。不過,如能找到不造成社會秩序安寧危害的地點,劃定為集會遊行區,或許可以降低爭議。如果地點不夠「熱鬧」,社運團體可能不會喜歡,但若地點過於熱鬧,則可能影響交通或公共秩序。但為了降低政府與社運團體之間的緊張關係,或許還是可以進行實驗。 集會遊行爭議可能難以用法律解決,若一定要用法律解決,不妨以前述三種方式思考;只是設計過程仍必須建立配套措施,或能有跨領域之結合,才能真正降低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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