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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江作汉:证实失窃或报销车牌号码 原任车主可重新注册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 凌晨十二时十三分
1 q& S: V0 Y4 L* B. n+ _( P(吉隆坡31日讯)交通部长拿督斯里江作汉指出,所有证实失窃或者报销的交通工具车牌号码,原任车主将可以在近期内重新在未曾注册的交通工具上注册,重新使用。
9 H3 E/ M' d6 c0 ^; N他强调,除了原任车主,其他人都不可以重新注册有关的车牌号码。
  F/ h$ P& M# i6 u5 A8 {根据去年在国会通过修改的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1条文,一旦证实交通工具失窃、报销、完全毁坏或者永久运出国,车主可以向陆路交通局重新申请使用有关交通工具的注册号码,以便重新注册在新的交通工具上。( t' D' \/ ]1 S
他指出,相关的车主如果要重新注册旧的车牌号码,都必须先向警方的刑事罪案调查局取得证明,证实该辆交通工具已如车主所说失窃、报销、完全毁坏或者永久送出国外后,才能向各州的陆路交通局分局提出申请。5.39.217.76( ?6 b  k" F5 M
陆路交通局至今已接获200多项有关重新使用车牌号码的申请,而这项措施是为了要让一些对自己曾经拥有特定号码有特别纪念价值的车主,在旧的交通工具失窃或者报销后,可以在新的交通工具上,重新使用有关的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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