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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新生之道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自2002年送立法院審議以來,至今已有七年,一直未能完成立法。馬總統在今年全國能源會議上承諾加速在本會期通過立法,許多團體殷殷期盼;然而日前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蕭代基卻直指該條例草案缺失嚴重,「集各種促進產業發展之補貼方式的大成」,必須審慎立法。這個法案在應快與應慢之間將何去何從,必須從國家社會整體利益來考量。 綜觀該條例草案內容,政府不但要篩選各類再生能源產業,成立委員會決定各類能源之躉購費率,而且要透過既有火力發電等非再生能源發電總量所繳交的金額成立基金,從事再生能源電價、再生能源設備等的補貼,並且設定保證報酬率以保障其利潤;甚至有立委更加碼提供關稅免徵、投資抵減、低利融資等。此法案延宕多年,除了顯示立法院議事效率不彰外,更凸顯以大量補貼為其核心策略,不但造成利益分配不均,且經濟效率堪慮。既然大家認為發展再生能源主要目的為提高國內自主能源比率,而非發展新興產業,就應對症下藥。 追究對相關產業補貼之動機,一般認為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偏高,經由市場機能無法引導新興產業發展,必須仰賴政府提供大量補助,並以有利可圖的價格來收購,提供足夠投資誘因促其生存,此為整個發展條例的精神所在。然而如何公平、合理、有效率地補貼?是否能夠達到扶植產業發展目的?在永續發展過程中能否讓社會全體受惠,避免再度落入幼稚工業保護窠臼?這些關鍵問題,卻很難令人有信心。 對功能性活動或產業別進行補貼,各有其立論基礎:就前者言,主要基於市場失靈下的外部性矯正;若是再生能源的開發,產生節能減碳的外部效益,為後代子孫留下乾淨的生存環境,補貼爭議相對不大。然就產業別而言,如何選擇具發展潛力之產業,爭議實在不少;短期必使社會付出保護代價,長期此一幼稚產業是否能夠成長,創造就業機會,尤需慎重評估。 由於官僚體系之專業及資訊相對不足,與市場機制相比缺乏比較利益,以及易受利益團體所左右,極可能在效率與公平上產生事與願違的結果。衡諸經濟發展歷史,幼稚工業保護成功者幾稀,扶不起的阿斗繁多,政府必須三思。因此,與其由政府或委員會決定躉購費率,保障其報酬率,並且大量補貼,還不如透過競標市場價格收購,促其效率成長,反而公平合理。 其實,除從供給面著手開發自產能源外,更應從能源需求面提供再生能源發展誘因,開徵能源稅當責無旁貸;此雖亦為馬總統的政見之一,近來卻有淡化處理傾向。日前財政部對能源稅改革範圍表示需大幅縮小,主要用以取代貨物稅、娛樂稅、印花稅,似乎不擬配套調整所得稅,不免令人失望;然若能源稅率未能充分反應外部成本,節能減碳功能必然不彰。雖然能源稅不必然有豐富的稅收用以改善財政,但落實節能減碳當為首要目的;且在以租稅矯正外部不經濟之同時,政府更應先行改善能源價格不合理現象,進而寄望以價格機能引導再生能源發展,而非對特定新興能源產業補助及獎勵。 總之,政府須加速能源及環境稅立法,透過外部成本內部化作用,以期提高耗竭性能源價格,既能抑制能源消費,又能提供再生能源及相關產業的發展誘因,實屬一舉兩得。此外,基於外部效益的考慮,政府對再生能源的研發成果與創新績效提供補助,以期開發新產品及降低成本,才是再生能源成長茁壯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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