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為五一七嗆馬遊行頻放狠話,國民黨原本要強勢表決的「集會遊行法」因而暫緩處理。這段冷卻期,是朝野重新思考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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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s4 n) t/ \: x$ z4 z公仔箱論壇執政黨不妨想想:訂出那麼繁瑣的管制規定,真有助於社會秩序的維持嗎?民進黨則該想想:扁執政八年放著「惡法」不修,剝削人民的異議權,今天自己主張霸街抗爭的正當性何在?公仔箱論壇: y6 z: C5 o3 |5 b
4 _ o4 w |1 r. k" N. S5 U5.39.217.76集遊法之所以引起這麼多爭議,一則是台灣長年街頭抗爭史所積累的情緒太多,二則是台灣特殊的藍綠對峙,使這個法本身也成了鬥爭工具,難以理性討論。尤其民進黨是街頭路線起家,將街頭示威視為自家資產;這回,蔡英文還沒上街就宣稱自己「有被關的決心」,這種行為何止不把法律放在眼中,而儼然是藉觸法以進行政治挑釁了。 ?5 f; s4 ]$ \# ]2 r0 R. x
+ e# s. V9 @. c8 x' k平心而論,這次國民黨版將過去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不能不說是一項進步。可惜,國民黨不採取比較開明的「開放報備」,卻選擇「強制報備」,是為德不卒,也是庸人自擾。更滋爭議的是,新版本增加了不少繁瑣的規定,包括遊行要取得路過商家的同意權,禁制區的安全距離則給予行政機關「空白授權」,執政黨因而被指為變相「箍制」集會遊行。數念之差,使自己落人口實,何其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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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看看其他民主國家的作法。德國制訂「集會遊行法」已超過半世紀,採報備制,但在特殊狀況下可以禁止,同時規定集會的負責人有組織「糾察隊」、維持秩序的義務。以美國為例,則認為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但並沒有全國統一的集遊法令,各州許可、報備制不一。英國法律上雖不認為集會遊行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但實務上並不嚴格限制,主要根據「公共秩序法」等法來規範活動;未報備或違反規定者皆需課以處罰,若涉及暴動,則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K, _! H7 f. l1 u2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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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各國不論有無專法規範集會遊行,其精神不外兩點:一是尊重人民集會、言論的自由,二是以不妨礙公共秩序為原則。台灣集遊法的制訂,在選擇管理手段時,也應以追求這兩大目標的相對平衡為要,不能顧此而失彼。尤其,行政機關切忌自以為擁有絕對的管制權威,一旦准駁出現兩套標準,法的權威即全盤皆毀,不再有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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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n- A+ t$ c6 b目前反對集遊法的意見,除了在野黨的論調外,還有另一種聲音更值得重視:嚴苛的報備制,將使得弱勢團體的發聲管道大大受到壓抑。從現實上看,這誠然是一個問題。弱勢團體或少數民眾的小型抗議活動,多半是別無發聲管道,也不會造成公共秩序的困擾;但由於集遊法的無區別規定,這些底層的抗爭者反而更容易成為警力過當侵犯的對象。公仔箱論壇8 G: P/ [! Y! ~
) n1 L% N* V+ u$ T& w; L* htvb now,tvbnow,bttvb相形之下,政黨或政治團體發動的抗爭往往更容易失控,影響社會安全及秩序最大,卻反而更無忌憚。同時,由於政治及行政力的介入,站在第一線的員警反而更無所適從,不知如何維持秩序,有時甚至成為群眾施暴的對象。只消看陳雲林來台時那場流血衝突,不僅安全與秩序雙輸,連事後的責任追究也草草了事,少數施暴群眾遭訴,帶頭的政治人物倒安然無事。請問,如果立院通過目前的協商版,有辦法解決此一難題嗎?如果不能,為何要訂一個虛擬實境的法律自欺欺人?5.39.217.762 ]( a: |0 q0 c)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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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著冷處理的空檔,我們建議朝野政黨再度協商,合作修出一個可以被尊重與執行的集遊法,共同彌補他們對社會的虧欠與愧疚。五一七在凱道靜坐時,蔡英文和民進黨人也不妨想想當年紅衫軍在那裡數度被驅趕的心情。街道是「人民」的,必須平衡關照集會遊行的人民與未集會遊行的人民之相對權益;綠營要求「把街道還給人民」,那就把街道還給「真正的」人民吧,政治人物請勿霸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