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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22 11: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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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之行:局長回話匪夷所思
立 法 會 運 用 《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法 例 》 成 立 的 調 查 雷 曼 迷 債 專 責 委 員 會 召 開 首 次 聆 訊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是 第 一 個 接 受 議 員 質 詢 的 問 責 官 員 , 表 現 令 市 民 失 望 , 既 未 有 準 確 回 應 提 問 , 更 處 處 顯 露 推 卸 責 任 予 金 融 管 理 局 及 證 監 會 的 痕 , 無 形 中 反 映 了 政 府 部 門 與 公 營 機 構 長 期 以 來 互 不 隸 屬 , 各 自 為 政 , 未 能 在 問 責 官 員 強 而 有 力 的 協 調 下 , 發 揮 各 自 的 效 能 以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 人 匪 夷 所 思 的 是 , 陳 局 長 被 議 員 問 到 最 早 知 悉 迷 債 是 何 時 , 答 案 竟 是 在 雷 曼 出 事 之 後 。 陳 局 長 是 金 融 財 經 學 者 出 身 , 其 專 業 知 識 足 以 涵 蓋 近 年 金 融 機 構 的 所 謂 「 創 意 產 品 」 , 迷 債 是 其 中 一 項 流 行 的 商 品 , 陳 局 長 斷 無 可 能 如 此 無 知 。 議 員 早 有 充 分 準 備 , 搜 集 資 料 , 問 到 陳 局 長 去 年 五 月 在 美 國 發 表 演 說 時 , 早 已 論 及 結 構 產 品 衍 生 而 來 的 風 險 , 想 不 到 陳 局 長 會 巧 辯 之 , 稱 當 時 所 說 的 並 非 迷 債 , 只 是 解 釋 次 按 危 機 如 何 形 「 成 」 而 已 , 看 來 陳 局 長 是 不 敏 於 事 卻 能 慎 言 也 。 問 題 是 , 金 管 局 有 關 雷 曼 迷 債 的 資 料 , 包 括 向 銀 行 發 出 的 指 引 及 提 點 , 為 何 陳 局 長 也 完 全 未 有 絲 毫 了 解 。 陳 局 長 的 答 案 — — 「 不 知 道 金 管 局 曾 發 指 引 , 金 管 局 沒 有 向 政 府 報 告 」 , 亦 令 市 民 難 以 置 信 , 是 陳 局 長 未 有 盡 責 加 以 了 解 , 還 是 金 管 局 失 職 未 有 通 報 予 財 庫 局 ? 情 況 的 確 令 人 關 注 。 陳 局 長 在 聽 證 會 上 一 再 強 調 , 政 府 只 是 負 責 「 制 訂 政 策 及 協 調 監 管 機 構 」 , 因 而 被 議 員 批 評 政 府 忽 略 對 小 投 資 者 利 益 的 保 障 , 確 是 一 針 見 血 之 語 。 陳 局 長 一 派 好 官 我 自 為 之 的 姿 態 , 未 能 準 確 回 應 提 問 , 立 法 會 應 繼 續 追 問 , 務 求 搞 清 真 相 , 還 市 民 及 小 投 資 者 一 個 公 道 。 看 來 迷 債 調 查 , 好 戲 還 在 後 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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