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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 荷蘭:強吻不合法 但不算強暴

荷蘭最高法院今天縮窄「強暴」(rape)定義,裁定「強迫性舌吻」應不再被列為情節最重大的性侵罪行。 美聯社報導,荷蘭1名男子先前在醫院廁所強行舌吻被害女子,強暴罪名成立,但上訴最高法院後,罪名遭3男2女組成的法官團推翻。此案屬較罕見案件之一。 今天的裁決推翻1998年最高法院針對強暴的定義,也就是只要一方不情願,任何形式的性侵入(sexualpenetration)都屬強暴。 荷蘭最高法院說,強吻雖然違法,但情節不如強迫性交重大。 多位法官說,強吻應被視為猥褻行為,最高可判處8年有期徒刑,而非強暴的最高12年。 荷蘭不是唯一一個公開闡釋法律應該如何定義強暴的國家。 在法國,強吻,尤其是一方把舌頭伸進被害人口中的行為,屬於強暴行為,不過幾乎從來沒有人依此罪名遭到起訴。在德國,根據司法部,強迫舌吻並不構成強暴行為。而在英國,2003年性犯罪法已不把強迫舌吻歸類為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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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3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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