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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女富豪吳英遭判死刑 “刀下留人”呼聲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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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女富豪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宣判維持死刑,判決公布后在社會上引起了又一輪激烈的討論。有專家以法律觀點撰文指出吳英罪不至死;社會輿論質疑此案判決依據,紛紛呼籲“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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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一審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判決宣布引發輿論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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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博物館理事長王巍21日發文《吳英罪不至死,懇請最高院刀下留人》,站在法律的角度對吳英被控的集資詐騙罪名提出質疑。王巍認為,首先要分清吳英案的行為主體,是其經營的本色集團的這個法人單位還是吳英這個自然人。如果資金的往來是以單位為行為主體,則屬於民營企業民間融資即借款行為,如果這樣,判決吳英個人承擔法律責任不但屬於混淆刑民、以刑代民,而且是公然的主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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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f4 g* w! x$ [: ~2 |# f# atvb now,tvbnow,bttvb其次,王巍表示,即使是王英個人行為,但是否構成了集資詐騙罪也是爭議最大的地方。“集資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詐騙的方法、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而吳英並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因為吳所借到的資金大部分用於投資實業,只少量用於個人消費。第二,吳英在“集資”過程中並沒有虛構資金用途和編造虛假文件,所以不構成詐騙方法。第三,檢察院認定的王英集資對象的11人中,有些是王英的親朋好友,有些後來成為了本色集團的高管,所以集資對象屬於“特定人員”,不屬於向公眾募集資金行為,即非法集資。
: e1 T3 i* K8 i8 r% t: J公仔箱論壇王巍還表示,即使吳英構成犯罪,也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罪不至死。他認為,吳英案的根源是中國民間金融制度的不合理,不應該將這個制度和社會問題推到一個草根女子的身上,這種判決是非常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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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分析也指出,吳英案背後牽涉的眾多公務員借貸,是吳英獲死刑的原因之一。' l& p- e6 J/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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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眾多名人在微博上發言,質疑死刑的判決。華遠地產董事長任志強問道,“若法無定律,豈可以死試律?” SOHO中國董事長潘石屹呼籲法院“刀下留人”。創新工廠董事長李開復投票吳英“罪不至死”。《財經》雜誌執行主編何剛表示,吳英案一定要慎用死刑,“殺吳英,也應殺貪官。貪官多免死,吳英亦從寬。這就是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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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浪網發起的一項調查表示96%的民眾不贊成吳英死刑。鳳凰網正在進行的投票結果表明,目前共有285,881張票投給“吳英罪不至死”,佔總投票數的65.8%,還有10.6%的人認為吳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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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1981年生於浙江省東陽市,2000年至2006年,從一個技校輟學生迅速崛起,打造了包括酒店、地產、商貿、物流在內的本色集團,成為“傳奇富姐”;2007年2月,吳英被東陽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拘。2008年,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起訴吳英,2009年一審判處死刑。2010年,吳英不服判決上訴。2011年4月二審開庭。9 n- X/ R. J2 _

$ h- x: f- c/ R$ Q/ J6 r  h( n5.39.217.76此案截止二審判決前,共歷時5年,引發極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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