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裔男子引新法律原則指逾「憲法容許的延誤」 醉駕審訊拖年半申中止檢控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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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G) U0 X0 B+ }2 {8 J+ [) M7 p加拿大人權憲章第11條(b)款規定,任何人因違反法律而被檢控,都有權利在合理期限內得到開庭審訊,這條款俗稱11(b)。近日,一名因涉嫌醉駕而被檢控的亞裔男子,成功利用此條款,以其開庭時間拖延過久為由,請求安省法院法官中止審訊及控罪獲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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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亞裔男子涉嫌於2015年3月8日,被警方檢控不清醒駕駛及每100毫升血液酒精濃度超過80毫克。有關案件於翌日提交至法庭。案件排期於2016年4月18日至19日在安省法院開審,預計需時1天半。但案件庭審最終只在18日進行了1天,因法庭原因4月19日無法繼續進行。控辯雙方於是商討再擇日繼續庭審。由於要配合法庭、公訴人及辯護律師3方日程,且一直沒有找到3方均合適的時間,最終將續審時間定在2016年11月3日。" @6 W; ?3 _$ D8 D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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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依據憲章第11(b)條文,以庭審不合理拖延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檢控」(application to stay the charges)請求。辯方指出,由案件提交法庭起計算至預計審結日期為止,合共經過19個月25天。這一延誤超過了加拿大最高法院近期就一宗同類案件《R. v.Jordan》的判詞(於2016年7月8日判決)中,所規定必須在18個月內進行庭審的法律框架。這一框架被稱為「憲法容許的延誤」(constitutionallytolerable delay)。公仔箱論壇3 @: I3 h( o4 X! g) X) c+ ?! y# {
- o+ D4 w g6 N控方則在向法庭答辯時指出,延誤中有4個月14天是因辯方的原因造成,這一段時間應由總延誤時間中扣除,從而計算出實際延誤時間為15個月11天,而此延誤時間仍在高院判決中所規定的18個月合理時間以內。8 L0 _+ x( h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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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延誤為17個月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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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y' e+ g' j5.39.217.76擔任本案主審的安省法院法官普林格(Justice L.Pringle)指出,本案關鍵問題是如何合理計算出哪些延誤由辯方律師造成,從而由總延誤時間中扣除。而本案的一個有利因素是,法律秘書處保留了完整的案件進展紀錄,當中清楚顯示法庭、檢控官及辯護律師在各時間段上是否可以出庭。這對判定延誤責任的歸屬提供巨大幫助。法官指有這樣的詳細紀錄作為法庭證據,對於法官未來處理類似案件十分重要,令問題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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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7 f9 H. Y2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法官最後對不同時段的延誤情況逐一作出判斷,認定本案因辯護律師而造成的延誤合共為兩個月另21天,將此段時間由19個月25天總延誤中扣除,實際延誤時間為17個月4天。在這種情況下,並未超過高院所規定的18個月期限。但法官進一步指出,一宗酒駕案在扣除各種原因之後,實際延誤17個月4天仍屬過長,幾近超出高院所規定的開庭期限,這明顯超出了此類案件應該需要的合理時間,因此判決准許被告請求,中止庭審程序及對被告的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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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9 j7 |- j* m1 w: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他對此解釋說,加拿大最高法院判例表明辯方律師必須由兩個方面說服法官,在排除不尋常情況造成的延誤之後,即使剩餘的延誤時間在期限之內仍屬於不合理。一是辯方採取了實質性步驟,持續努力加快庭審的進程;二是整個案件審訊時間,明顯超出了其應該需要的合理時間。如果辯護律師可以成功說服法官這兩點,即使最終計算的延誤沒有超過規定,仍可判決中止案件法律程序。不過最高法院指這種情況不宜多,而且應該嚴格限定於事實清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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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主審法官正是認為辯方滿足了上述兩項條件,所以在扣除辯方延誤時間之後,雖然實際延誤為17個月4天,並未超出18個月期限,仍判決准許辯方請求,中止對其檢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