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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何超明調了職,不再執行司法官職務,是否一個司法官,是一個具爭議的問題。謝思訓辭去了委員職務,不再執行委員權力,但特首又未再有批示之下,他的職務究竟還是否存在,筆者不是法律專家,大概就不懂了。
但為了增加各種委員會的社會透明度,為何不如過去替換委員、免除委員職務一樣,由官員作出批示和刊登在《政府公報》之上呢?
也即是說,單純以城市規劃委員會為例子,多次更換委員、免除委員職務,均有批示、有公示,現在有委員辭職,特首郤未以批示方示,更改之前的委任批示,如免除其職務,更未比照之前做法公告天下,被社會質疑,還可怪誰?(參見第288/2014行政長官批示、第73/2015行政長官批示和第278/2015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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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hingtin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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