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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的罪與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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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N& G2 @3 d7 y! k' [! @7 Y不管多討厭阿扁,很多人都覺得,放過陳幸妤吧!看她那樣情緒失控,氣到想要追打記者,還有什麼「新聞價值」呢?如果這樣的畫面,還繼續在台灣引人「津津樂道」的話,那該去看病的,恐怕就不只陳幸妤了吧! ! G9 ^+ h. \5 S+ V# v1 [9 [

  x2 s$ D( ]" y* Q" A5 A1 E+ l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與其一再放大陳幸妤那樣失控發飆的鏡頭,還不如討論一下,如何避免「名人效應」對社會、對當事人都發生太過負面的影響。也許包括陳幸妤在內的「名人」,都應思考一下這個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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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下來,陳幸妤會發現,害她的人,在記者和她爸爸之外,恐怕還包括了她自己。公眾人物身上背負著出名的共業。台灣的公眾人物,對於運用自己的知名度多無節制,在能得到「好處」時尤其如此。作為公眾人物能夠享受的特權,他們通常毫不猶豫,引人側目,甚至引人非議。最近吳淡如生產新聞引發的種種議論,不就是最好的例子?陳幸妤一家在貴為第一家庭成員時,也有過搭飛機特權升等的新聞。如此將特權視為當然,必定惹來旁觀者的反感,也就跟著激發出外界「等著看你們出醜」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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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出名之後,享受光環,卻不見得會得到社會尊重。除非格外自覺地謹言慎行,絕對避免特權,才能給自己塑造不一樣的形象。要不然,披上了「名人」的外衣,就免不了社會的放大鏡檢驗。擁有權力時,陳水扁一家用起特權從不手軟。陳幸妤算是扁家成員中較為「自食其力」的一人,但嚴格地講,好像也並沒以什麼公益服務去回饋社會給予她一家的榮光。阿扁一家人,八年內何曾善用過知名度和影響力,做過一點只問付出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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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名不是「罪」,但如果濫用知名度,最後免不了要受到成名的「罰」。從陳幸妤到吳淡如,在今天因為隱私權受侵犯而感覺痛苦,但回顧當初享受成名的特權樂趣,其實應反省如何幫這個社會增添善的力量。名人如果能利用知名度,多盡些社會責任,則萬一「落難」時或可減少媒體炒作負面新聞。名人的罪與罰可堪同情,但潔身自好的力量仍在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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