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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被指居住期欠5日 華女申入籍遭拒

 ,  描述: 加拿大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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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b; R$ o) B$ m0 c兩度赴美未申報即日來回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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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華裔女移民因為無法證明兩度前往美國均屬即日來回,被公民法官以居住時間不足為由,拒絕她的入籍申請。當事人以公民法官的衡量標準有欠公允,裁決也不公平,向聯邦法庭提出司法覆核,但被法官以原審的公民法官理據充足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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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庭文件顯示,當事人在2008年與投資移民的父母一起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但雙親其後未有入籍便返回原居地。當事人則留在加國讀書至2011年底,計劃到外地工作和升學;並同時申請成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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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緊張說錯日期不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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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規定,永久居民申請入籍,必須在4年內最少有3年時間居住在加國境內,亦即1,095天。由於當事人移民前大約一年已經在加拿大,她遞交申請時聲稱已居住了1,096天,較法定要求多出一天。一移民部官員約見當事人時,關注到她曾經出境卻未有申報,於是轉交公民法官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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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官發現,當事人曾兩次到美國皆沒有申報。當事人與移民部官員面談時聲稱,曾經去美國13日參加親戚的婚禮,移民部官員計算之下,認為當事人的居留時間較法例規定少5天。當事人在見公民法官時又說,英文並非她母語,加上緊張,所以講錯日期。出席結婚的離境日期已經在一填報申請表上。不過,公民法官並不接納她的講法,認為當事人在以英文授課的大學取得學士和碩士學位,不會犯這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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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法官:毋須干預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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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在裁決時表示,指公民法官的裁決不合理是全無依據的。當事人的入籍申請表上填報居住了1,096日,比法定要求多一天;但由於當事人曾兩次出境到美國,又缺乏文件證明是即日往返,令當事人申報的真確性成疑。公民法官又覺得難以相信當事人見移民部官員時,居然搞錯出席婚禮的月份。當可信性有待商榷,又沒有證明文件支持當事人聲稱即日來回的說法,公民法官基於無法確定申請人的實際居留日數,因而裁定當事人未達法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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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指出,公民法官的裁決是一個明智的決定。雖然另外一個人可能對這些證據有不同的判決,但公民法官的裁決是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因此,毋須干預原來的判決,駁回當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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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審核標準 事主申覆核再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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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 x. ?) A% [( b公仔箱論壇據當事人聲稱,她分別在2008年和2010年兩次出境到美國,均是當天往返,但又未能向公民法官提出任何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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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官指出,當事人沒有銀行月結單、信用卡賬單、汽車保險、手提電話或醫療單據,證明她本人是居住在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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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司法覆核的理由是,公民法官未有在事前講清楚是依據哪一種入籍標準審核申請人,有違公正,並且是不合理地拒絕她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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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表示,依以往判例,為了申請程序的公平性,公民法官應告訴申請人究竟是採用「數量」(Quantitative)或「質量」(Qualitative),作為評核申請人居住時間的標準。否則申請人將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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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又表示,如果公民法官是以實際居留時間作為標準,查問她在海外就業和工作,以及是否在原居地擁有物業都是與實際居住標準沒有關連。法官只是要計算居住日數,但公民法官未有解釋為甚麼無法計算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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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法官就上述爭拗作出裁決時指出,法例規定了3個標準衡量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入籍,包括「數量」和兩個「質量」要求。公民法官可以任擇其一。公民法官有責任告訴申請人採用哪一種標準,但在法律上並不重要,目的只限於讓申請人有機會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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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判例也指出,公民法官在約見時詢問一些問題,令申請人以為是依「質量」標準,但公民法最終按「數量」標準並沒有錯。聯邦法官認為,公民法官採用實際計算居住時間的標準並未妨礙公正程序,因為當事人有公平的機會提交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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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公民法官在約談時雖然向當事人查詢銀行戶口、報稅和加國物業等,與「質量」標準相關的問題,但公民法官的焦點仍然是「數量」,也給予當事人機會就離境問題作出解釋。因此,公民法官提出有關「質量」標準的問題,並不會干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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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活重心」申入籍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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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公民法官的加拿大順達集團執行總裁江文珊表示,目前極少公民法官會以「質量」作為入籍標準,申請人必須居住足夠時間。約10年前有入籍申請是依據「質量」,但現時基本上沒有人能夠藉此而獲得通過,以生活重心在加拿大取得公民資格早已行不通。4 r, X/ G% L* I'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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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文珊說:「無論是申請入籍或楓葉卡都絕對不要說謊。加拿大進出境都有紀錄。美國和很多國家採用電子檔案,不一定會在護照上蓋章。加拿大政府可以很快便取得外國的出入境紀錄,香港的出入境紀錄只需要3天,索取中國的出入境紀錄以往較困難,但現時知悉在北京和上海等大城市機場的出入境紀錄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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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官員會利用入籍申請人考筆試的時間查看護照上的蓋章,如果發現有任何蓋章未在申請文件上列出,申請人必定會被法官問話。屆時便可能要提交很多文件,證明申請人是真正住在加拿大。她說,計算出境時間很煩瑣,但有經驗的人,一眼便可以看出遞交文件上計算的時間,與護照上的蓋章是否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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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文珊提醒申請人,護照上的每一個印章都必須算清楚,將進和出的印章成對計算。計算這些印章相當複雜,需要花很多時間和功夫,也要很小心。申請人也可以使用移民部網頁上的計算機計算。有時候會出現只有入境的印章,但某些國家或地區在出境時未有蓋章。申請人便必須記清楚確實的日期。更不要心有僥倖,不填報沒有蓋章的行程,因為很容易便會被查出來。最穩妥的方法是將每一次離境的日期記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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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例,提供居住證明的責任在申請人身上。公民入籍的網頁上也明確指出,如果出境去美國是當天往返,無需扣除日數,但必須如實申報,並且能夠出示當天來回的證明。她說,移民部未必相信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但起碼已經盡最大努力提供證明。申請入籍的法定居留時間,也不要只是超出規定幾天,最好多出一段時間以防有疏漏或意外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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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即使是公民法官批准後,移民部官員也有權複查,如果察覺有問題也可以要求重新審核。因此,公民法官在審批時會相當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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