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學生只有受到退學處分,才有行政爭訟的機會,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加開大會,作出第六八四號解釋,今後大學對學生所作的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只要侵害學生的教育或其他基本權利,學生都可透過訴願、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1 T( c# F y& k0 C* I3 L% z/ x& W9 k大法官舉例,六八四號解釋作出後,學生被記過、申誡、或對學校的選課要求,禁止在學校張貼海報、拒絕出借場地舉辦演講活動、不准設立社團、收取研究室冷氣費等等處分,大學生申訴後仍不服學校裁定,可經由行政爭訟程序爭取權益。但大法官也強調,基於維護大學自治原則,法院審判時,應適度尊重學校的專業判斷。
3 |# Y* T- J5 p1 ]0 ]! ~+ W; v5.39.217.76大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經過幾個階段的演變。早期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學校對學生做的所有處分,學生都必須服從,沒有訴訟論理的機會。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D: `/ X5 R- M7 U$ {; }, P, t
一九九五年大法官作出第三八二號解釋,學生被退學或受到類似處分,學生身分、教育權受重大影響,可以訴訟救濟;六八四號解釋進一步宣示,大學生基本權利受侵害時,行政救濟權不因學生身分受限,全面開放。
5 K- p3 f4 t- a! H x7 h5.39.217.76六八四號解釋對三八二號解釋作了部分變更,代表「有權力就有救濟」的憲法精神的實踐。
7 ]) |4 {% K/ |4 R2 V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本件解釋共有三位學生提出聲請。一位是二○○四年就讀台大財金研究所四年級的蔡曜宇,他申請在學校張貼「挺扁」海報,遭台大以違背國家法令拒絕。
/ i, k6 w% X" m第二位是二○○八年就讀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一年級陳玉奇,他想跨院加選EMBA課程,學校不准;第三位是醒吾技術學院觀光學系學生龍國賓,他認為教師考評成績不公,影響他畢業。
) a" U" j/ g3 {; T6 `! b; f9 \7 m公仔箱論壇三人各提行政訴訟,都被行政法院以不合法駁回;在六八四號解釋出爐後,三人將可聲請再審,由法院本於大學自治精神,判斷學校處置是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