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新廣國際集團,一家曾坐擁40億元資產、主業“勞務輸出、外企服務”居全國第三的國有企業,卻在短短幾年間陷入虧損22億元的困境,究其根源皆因董事長吳日晶獨佔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三大要職,他僅憑一句話,就能隨意調動數億資金。為消除不同聲音,吳日晶還賄賂自己的下屬。今年10月,吳日晶因涉嫌受賄2790萬元、挪用公款4680余萬美元被訴諸法庭。(本報11月10日) tvb now,tvbnow,bttvb8 R3 K1 t. N# O$ [
這則新聞最大的看點並不在于國企“一把手”腐敗,而是“三職合一”的當事人居然能“放下身段”向下屬行賄。 “向下屬行賄”至少說明,在企業內部,雖然當事人大權在握,但也絕非無人制約和監督,其若要借助手中權力謀求一己私利,必然要突破這道防線。所以,為了讓自己在權力行使上“暢通無阻”,當事人7年間先後36次向公司副總經理行賄98萬元。不過,比起當事人的受賄金額,能用如此小的成本即可“向下屬行賄”成功,則說明很多時候內部的監督制約極易被權力贖買。 2 M4 B" s! [ X2 k
一些意欲貪腐的一把手,逐漸通過許多反面教訓,總結出一個降低貪腐事件東窗事發概率的“經驗”:做一個貪官,一定不能利益獨享,而要利益均沾且適可而止,“向下屬行賄”是對這一“經驗”的生動實踐。當事人能受賄上千萬元、挪用公款上億萬元,並且靠“向下屬行賄”長達7年才敗露,足以說明內部監督的脆弱。 3 }% R1 x2 K6 W7 U5 p/ H/ T) f+ P
曾風靡一時的管理層收購導致不少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就是典型例證。在這一過程中,不是沒有監督制約,而在于監督制約都是內部制約,內部制約的封閉性和小眾性,使得可能被濫用的權力,對來自內部人監督的贖買輕而易舉,因為相比于腐敗可能帶來的巨額收益,贖買內部監督的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9 z8 k1 ^7 L2 b1 H% y 這也折射出一些反腐制度在設計上的尷尬之處:有些反腐制度,在設計時總是考慮如何從內部進行監督制約,從表面上看,既有監督制約的主體,又有監督的具體標準,可到實踐中一檢驗,很快就被證明是形同虛設。究其根源,就是貪腐力量對內部監督制約的贖買過于容易。甚至很多時候,只能依靠“一把手互掐”或“新任總經理過于跋扈導致內部人舉報天價酒”這樣的意外事件,以一種非常滑稽的方式將堡壘從內部攻克。但這樣的低級失誤只是例外,更多的是權力對內部監督進行了“妥善”贖買。這就要求,必須把制度設計的重點從內部監督轉向內、外部監督並重,讓每個人都成為監督主體,即便貪腐力量想對監督進行贖買,也有心無力。(志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