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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可拒作證”並非顛覆“大義滅親”

      歷經15年,刑事訴訟法終于迎來了它的第二次大修,此次刑訴法修改的框架和內容在許多方面都有較大的突破。(8月22日《京華時報》)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d: t7 u( Q; v; X/ Z. B: d
  新聞的標題就是“刑案擬摒棄大義滅親”,這是說,刑事訴訟法今後不再提倡“大義滅親”了。那麼,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究竟怎樣說的?具體的文字表述是“近親屬可拒作證”:擬規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但近親屬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于是新聞說,如果此條得以通過,長期以來在我國大力提倡的“大義滅親”司法政策將被顛覆。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a7 s& e4 n( W( \8 x  L
  去年,最高法規定親友“大義滅親”嫌疑人可輕判時,就引起媒體的一片反對之聲。我以為,親友的“大義滅親”換來犯罪嫌疑人的輕判,有點風馬牛不相及的意思,應該把功與過的主體區分開來。但是,肯定“大義滅親”的大原則應該沒有錯。但是,許多號稱專家、學者的先生卻撰文說,應該否定“大義滅親”。他們的論述是從中國古代開始,引用孔子的話“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為證,說明人情應該高于王法,反對“大義滅親”才是人性,才是正宗的傳統。我是很不以為然的。“大義滅親”故事的來歷,就是說春秋時衛國大夫石碏為了幫助剛即位的衛桓公,設計除掉了莊公之子州吁,以及和州吁一起為非作歹的兒子石厚的故事。史家對于石碏的“大義滅親”,卻是持讚揚態度的。文章最後說,“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吁而厚與焉。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從春秋之後的幾千年,歷史上好像並沒有否定石碏的議論。這就是說,讚揚“大義滅親”也是我們的文化傳統。
% J1 V  P( [. H# N, n6 o5.39.217.76  那麼,現在將要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摒棄了“大義滅親”嗎?我看沒有。只是說“近親屬可拒作證”。所謂“可拒作證”,自然也“可以作證”,並沒有禁止、否定的意思。這應該是可以理解的。因為要近親屬證明自己的親人有罪,可能會犧牲家庭人倫關係,讓他們作出這樣的決策實在勉為其難。所以對他們拒絕作證採取允許、寬容的態度。這就是說,他們拒絕作證是不會被追究責任的。但是,反過來,法律並不禁止他們作證,如果他們覺得實現正義比維持親情更重要,或者覺得把犯罪的親人扭送公安機關投案,不僅不是“大義滅親”,而且是“大義救親”,那麼我們不僅允許這樣的做法,更應該讚揚、獎掖這樣的行為。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5 o8 r+ h5 H1 ^. ]
  所以,對法律的解讀不能走向極端,“真理越過一小步就是謬誤”。我們允許公民不“大義滅親”,是給公民一個正義與親情之間的選擇權,並不意味著否定“大義滅親”;我們規定“近親屬可拒作證”,也不等于反對、禁止近親屬作證;如果有人能做到這一點,依然應該得到讚揚———允許一部分人做不到,但“大義滅親”的“大仁義”是不能否定的。(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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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

      據報道,15年後的今天,刑事訴訟法迎來了第二次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將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據悉,此次刑訴法修改對于證人作證方面或有較大的突破,比如擬規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但近親屬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這樣一則消息引起了人們的關注。tvb now,tvbnow,bttvb- s& }* E; Z- p9 z8 c: F
  在現有的法律規定和主流價值觀中,往往是鼓勵“大義滅親”的,對于主動送子投案或帶領公安機關抓捕涉嫌犯罪的親人,向來是大張旗鼓地宣揚。相反,對于為涉嫌犯罪的親人提供場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則設立了包庇罪來懲處。此次刑訴法的修改,有學者稱:“‘大義滅親’的立法理念是錯誤的,不符合中國‘親親相隱’的傳統。”因此,“如果此條得以通過,長期以來在我國大力提倡的‘大義滅親’司法政策將被顛覆。”然而,筆者以為親屬的作證特權應當確立,親屬之間的包庇罪應當廢除,但“大義滅親”仍應得到鼓勵。tvb now,tvbnow,bttvb) O; p/ q; U5 N; l( z5 G, L
  歷史上,我們的確有“親親相隱”的傳統。孔子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在西方一些國家的法律中,也有類似“親親相隱”的規定。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被告人的近親屬、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沒有義務作證;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指控人的訂婚人、配偶、直係親屬等有權拒絕作證。親屬之間有“親親相隱”的特權,這是值得吸收的。因為,打擊犯罪很重要,維護親情倫理和家庭穩定也很重要。但是,“親親相隱”中也有親屬之間揭發犯罪就要受到懲罰的成分,比如在漢代,兒子若向官府告發父親的罪行,官府將以不孝罪對兒子處以重刑。這種成分在現代社會必須接受拷問。保護權利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公權力不能強制親屬作證,但親屬自願放棄這種特權,或者認為告發、作證比維護親情倫理和家庭穩定更重要,他們也應有權“大義滅親”。
3 e% J8 m0 }/ Z# f" b  事實上,我國古代的“親親相隱”與西方法治國家的作證特權在這一問題上是有區別的。在“親親相隱”中,親屬之間揭發犯罪要受到懲罰。而在西方國家,親屬作證特權是一種權利,強調的是公民對于親屬犯罪有不作證的權利,但這項權利也可以放棄,也就是公民可以揭發自己的親屬。因此,西方國家法律不懲罰親屬之間相互包隱的行為,也不懲罰親屬之間“大義滅親”。公仔箱論壇% C% \$ M& b9 V# t' G2 c
  刑訴法修改確立親屬的作證特權,並不與“大義滅親”相對立。與作證特權對立的是親屬之間的包庇罪。對親屬之間的包隱行為定包庇罪,有損人倫應當廢除。但親屬有作證特權,並不意味著親屬不可以“大義滅親”。(浩 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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