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一宗丈夫因妻子心跳突然停止。腦部缺氧長達10分鐘,導致嚴重腦損傷,她從此陷入植物人狀態,只能依靠進食管維持生命而透過法庭准許妻子安樂死的事件,震撼了全世界,亦再次令人探究「安樂死」的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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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 {+ l) M5 b* ^" q! Z5 ?% }5.39.217.76對於「安樂死」的問題上,支持及反對的各執一詞,但在我的立場上,我是同意將「安樂死」合法化的,但是手續應該只能在患病者自行簽署下才生效,因為我認為,人應該有自由及權力決定自己的生死,就像「自殺」的人一樣,雖然有很多人都是在一時衝動下才做出這行為,但仍有一小部分的是經過心思熟慮後才選擇此條不歸路,我覺得反對安樂死的就好像是為了防止那些一時衝動的人,而妄願了一群因擁有真正需要的人的意願。他們有很多已經患了不治之症,醫療對他們來說只是用來延長他們的痛苦及折磨;我們試試想一想當你患了不治之症,當你仍有意識時,可能已經沒有能力到處走動,只能每天躺在病床上,身上插滿管子,承受著病痛的折磨,有家人的,在你面前每一個都面露沈重哀傷或強顏歡笑的神色;沒家人的,就躺在病床上,看到自己同樣經歷的人受著同樣的痛苦,聽到他們痛苦的哀號,每天不斷上演家人因親友離世的哭聲。當我處於這樣的情況下,「死」對我來說是一種解脫。因此我不會反對因身患不治之症,「藥石無靈」下選擇安樂死。 5.39.217.76$ p# @; Y! b" V/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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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認為如果要將「安樂死」合法化,執行的人一定是由病者口中得到其意願,並不能只靠病者家屬達成協意,因為我之前所說的是應該尊重病者的意願及人是有自由及權力決定自己的生死,若遵從家人意願,即表示妄願病人的意願,「安樂死」就與謀殺沒有分別,因為這兩項都是在死者不自願的情況下殺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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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Z( b- N1 ?( Q) c( P4 F% B" `tvb now,tvbnow,bttvb因此我可以明白,在香港「安樂死」仍未立法的原因,因為這事件在成立上有一定的困難存在,如何評定此人真的需要安樂死?怎樣才可以安樂死?「植物人」可以安樂死嗎?這些問題亦十分困難去定下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