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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保護兒少之名箝制言論自由 中國時報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0-12-3 09:41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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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x( r  Y  X4 V3 j不能以保護兒少之名箝制言論自由   中國時報. F# i8 A; l, 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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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趕在五都選前一周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由現行的七十五條條文大幅增加為一百十五條,名稱也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新擬的條文增列了兒童少年的各種保護,頗多可以稱道之處。但是這其中也添加了幾項對於媒體和網路的限制,超出了合理的範圍,充斥著矯枉過正的規定,不容識者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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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初審通過的條文之中,不許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描繪犯罪、自殺、施用毒品以及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的細節,也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必須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限制兒少接觸到有害身心健康的內容,更增列媒體不得報導監護權之爭與收養等事件中,有關兒少當事人與關係人的姓名與可資識別的資訊。這些看起來似乎政治正確、道德性十足的規定,無疑地將會成為新聞資訊自由的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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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4 Y1 u& z6 i# d# \公仔箱論壇台灣在邁向民主開放社會中,確有不少有識者對媒體報導充滿著道德焦慮與不耐。一個想當然耳的理想是,我們希望有一個完全自由開放,但卻又乾淨的資訊社會環境。然而,正有如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通理一樣,開放自由的資訊環境,不可能是完全整齊清潔的;純潔乾淨的資訊環境,一定是經過刻意剪裁控制修飾的產物。如果有人懷舊回想,卅年前只有三張報紙的時代,新聞是多麼清純可愛?而我們必須問一問每一個人,有誰願意回到卅年前重過戒嚴時代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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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內政部提出《兒少法》此次大修的內容看來,高層若不是嚴重遭到下層的矇蔽,就令人有理由懷疑已將兩項人權公約中要求保持新聞資訊自由的規定,完全拋之腦後,否則怎麼可能推動如此視新聞資訊自由如無物的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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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信手拈來說說修法草案的不是之處吧!平面媒體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不得描繪犯罪自殺的細節。那麼小說呢?內政部的官員們顯然想用保護兒少為名,將所有的資訊分類分級加以控制,這個不自今日始的想法,去而復來,竟然在深諳人權理念的學者部長手中推出此法,真是令人跌破眼鏡!公仔箱論壇" `, s! j' e2 R4 x# J; J%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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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保護兒少為名,行箝制一般社會資訊自由之實,是一項極其嚴重的劣質手法。此法的內容看起來道貌岸然,卻充斥著內容不明確而又漫無標準,完全可由行政機關恣意行事的規定。譬如說,什麼叫做「細節」?什麼叫做「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什麼叫做「可資識別」的資訊?請不要用交付學者專家審查做為回答。政府行使的是公權力,交給學者專家審查,就是交給學者專家行使公權力。此法的真相將是,藉用了學者專家的專家光環,政府襲取了審查平面媒體與管控網際網路資訊空前鉅大的權力。十餘年前,美國政府企圖借用「不雅」(indecart)的字眼寫進立法,獲得同樣的權力,被聯邦最高法院宣告為違憲。今天我們也可預言,此項立法若是通過,也必將使台灣政府重新揹上違憲扼殺媒體資訊新聞自由的惡名!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4 U0 R$ r' |4 q! b-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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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以追求自由開放為理念的政府,想要用法律、公權力控制媒體報導犯罪的尺度,真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當媒體不報導犯罪新聞的時候,會不會是「消息報無消息」、「真理報無真理」的共產國家情景重現?誰能決定什麼是細節?哪一家報社不會報導犯罪的細節?誰不想知道阿扁犯罪的細節?法院該不該以判決交待犯罪的細節?報紙可不可以全文刊登或轉述法院判決的內容?單從這幾個問題,應該已可看出推動此法的內政部官員,如果不是天真得可怕,就是無知得可怕了吧!0 W/ s4 U! v% J8 b! o5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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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這次的五都選舉最後一天連勝文遭槍擊的事件為例,從平面到電子媒體,有哪一個平台不是詳細報導了事件現場發生的過程?因為這是新聞,全世界的專業媒體都會這麼做,但是按照初審通過的《兒少法》草案中的邏輯,這些媒體的專業作為通通都違法,必須由政府出面加以追懲處罰,這不是以保護兒少之名,行箝制媒體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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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定要問一問推動兩項人權公約的馬總統:您贊成內政部與立法院通過這樣一部以保護兒少為名卻將完全扼殺媒體資訊自由的惡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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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次數

  • jjwah

“什麼叫做「細節」?什麼叫做「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什麼叫做「可資識別」的資訊?”以上是中國時報立論:由內政部提出《兒少法》箝制言論自由的依据!5.39.217.76* b! h# |2 @; T8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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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要反駁非常簡单!娱樂行業和雜志是否要划分等级?如果《中國時報》以“言論自由”詳细報導案件「細節」的話那麽這份報纸就應該划分爲(Classify)限制级刊物!公仔箱論壇: f3 M* v/ q" d6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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