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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職務行賄」豈可如此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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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一董事長陳敏薰在法庭翻供,指其給扁珍之一千萬元並非先前供稱之政治獻金,而是牟求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的行賄款。陳敏薰的供詞坐實了扁珍收受賄賂的罪行;不過,對於陳敏薰行賄之事是否有罪,則引發社會討論,許多人認為此例一開,將使得所有二次金改相關案件辦不下去。對此,我們要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內涵做些剖析,也要提出我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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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九月廿四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了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了「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原本的法律規範是:公務員受賄者不論其有無違背職務均為有罪,但對行賄之一方,則只有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而行賄的人才有罪;若是所要求的行為沒有違背公務人員職務,則行賄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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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3 [$ @3 Y+ R$ m5.39.217.76在一般人的直觀概念裡,所謂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應該是指申請建照被拖延、補件退件反覆要求等刁難情事。當事人原本即有權利該得到公務機關之核准,卻因公務人員千方百計以技術性阻擋而無法獲得其權利;這個時候,當事人送錢送禮行賄,其實是被壓迫下的自保行為。舊的貪汙治罪條例對此行為不罰人民,可以理解;而為澄清吏治減少行賄意願,新的修正條文要加以處罰,我們也可以接受。 5.39.217.765 ^" q: x  }; `% H( d9 J9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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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了前述當事人「原本即應享權利」之情形外,其餘狀況則有不少灰色空間。一○一董座當然不是陳敏薰應得的權利,故類似指派陳敏薰為一○一董座的行為究竟該歸類為有違職務或不違職務,我們則有以下的詮釋。依法務部說帖的解說,所謂違背職務即指公務員之違法行為,而所謂不違背職務即指其不違法之行為。但這樣的定義區分太過粗疏,像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論述,更與人民對公平正義之期待有相當大的出入。
" o! n3 ?! p" f+ r4 p- H5.39.217.76其實,絕大多數需要行賄的事件,都是公務人員的裁量行為。例如,興建公共建築之場地選擇、都市計畫土地用途之劃分、某種行為要不要課稅、某一個限制性標案要委託給誰;這些都是公務員的裁量權,他們要在眾多競逐選項中挑一個,選到某甲或不選某甲無所謂合法或不合法。但是,若要依此而把「違背職務」限縮為「非法」,復將「合法」等同於「不違背職務」,那就幾近是白目詮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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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H2 l1 B7 k8 j以土地重劃或限制性標案為例,公務人員的職務,就是盡心努力、謀求國家社會的最大福祉。此外,依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可藉權力「圖他人之利益」。因此,若是牽涉到多重選擇的公共政策或裁量,總是要經過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公聽會、審查會等程序,做好了公正評估再作出選擇,沒有使特定他人獲利,才能算是不違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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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5 a( m1 }4 \1 F& J! a/ X. ^公仔箱論壇再回到陳敏薰行賄求官的個案。官股顯然對於許多金控、證券等事業人事有主導裁量權,當事人才有行賄之必要。如果對於有裁量取擇的案件,主管機關因為賄款、高層指示或其他誘惑,就任意將國家財產給予特定個人,完全沒有評估分析,也不見謀求國家福祉的努力,這當然就是違背公務人員服務法所明定之職務。簡言之,貪汙治罪條例中行賄者是否有責的認定,絕不應該是公務人員行為本身是否狹義「合法」,而應包含所有廣義的公務員職務。司法上一定要如此認定,才能將關說遊說土地重劃者納入追究的範圍,也才符合社會正義的期待。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E; K( q" c, U7 j8 S; |8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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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 w5 h* M陳敏薰個案討論起來還算單純,因為她現已卸任行賄所取得的一○一董事長。但在過去數年的諸多二次金改案件中,有許多靠著官方「違背職務」的行政裁量,而取得千億百億國家金控資產的社會蠹蟲,他們不但用賄賂騙得了千億財產,至今還安安穩穩地吃香喝辣。如果司法對他們也不用追究,聽任他們一輩子享受以賄賂換來的巨額國產,人民這口怨氣恐怕會在以後的大選中翻湧而出。我們的法務部實在該重新思考「不違背職務」的庶民定義,不能再沉溺在法匠思考的框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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