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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選舉主任錯誤竟由選民負責 前立法會議員 - 區諾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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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補選引發的選舉呈請,因終審法院拒絕給予我與范國威上訴許可而落幕,標誌着我們的立法會議員生涯暫告一段落。就判決而言,反映現存選舉上訴機制存有問題:法院宣判選舉呈請得直,源於選舉主任未有詢問候選人立場,造成程序不義,屬政府錯誤,結果卻要民主陣營承受,包括周庭、本人,乃至於所有投票給本人及范國威共320,943名選民。為甚麼政府的錯誤要由民主派和市民埋單?% J& m# S" [) H$ i2 N

8 |9 r/ q1 ]/ \《立法會條例》第61條(a)(i)列明,法院判定選舉無效的根據,純粹基於選舉主任不當處理候選人的資格。筆者希望法院判斷的是,申訴者與當選者屬於同一陣營,宣佈議席非妥為選出,不是同樣損害申訴者的利益嗎?申訴者目的在於指控選舉主任不公,法庭可以考慮議席誰屬、指控性質,在處理判決結果上給予恰當指示。既然失責的是選舉主任,問責受責的理應是特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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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i3 f, q3 |- p/ E但正如馬道立法官所言,選舉呈請的目的,在於挑戰選舉結果,意味着令當選人失去議席,讀者或會問既然有此風險,是否非上訴不可。只能可惜告訴大家,根據1995年劉山青與政府的訴訟,法院一直對透過司法覆核處理選舉問題十分保留,換言之,除非有人把法院拒絕司法覆核的問題一直打上終審法院,推翻原有案例,否則只有選舉呈請可以挑戰政府行事不公。而控訴人能否付出巨額訟費,又是一回事。在難以容忍選舉主任政治審查的暴行,以及議席得失的兩難下,只能選擇前者,期望限制政府失當。雖然選舉呈請得直,剛過去的區議會選舉選舉主任也要謹慎提問,但在維護被選權的路途上只能說是一小步,仍有取消資格事件,公義未得以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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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g) {+ z# Z0 m7 Z5.39.217.76假如制度不變,政府又繼續政治篩選,這種篩選、當選、被挑戰再重選的亂局不會是最後一次。試想下年便是立法會換屆選舉,新界西牽涉一個選區10議席,若果有人參選,卻無法通過選舉主任政治審查,他隨後又循選舉呈請挑戰結果,到時是否全區10名議員全部取消資格?如此一來,立法會還怎樣運作?議員又何來服務市民?所以這制度問題不是民主派的事,不論黃藍,制度的問題可以株連甚廣。
8 s# C- _3 a' q% N公仔箱論壇選民應有權向政府索償
/ G/ N) C7 q# k3 R$ P  z3 m& u  F5.39.217.76立法會選舉慘被政府引入政治篩選以來,引發補選不斷,市民也對於選戰連年感到困擾。范國威笑說常勸勉新任議員天天都是選舉天(意思是每天也要勤奮做好議員工作),但如果天天真的不斷選舉、把時間和心力全花在拉票上,就是瘋狂的社會。議員本應把時間花在議政問政、監察政府,更重要是服務市民,惋惜的是再無法以議員位置處理議會事務,特別是很多這一屆當選的區議員,跟進前任議員遺留的眾多地區議題,稍在立法會層面開了眉頭,筆者已無法繼續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跟進,從華富重建、興民田灣商場空置問題、到煞停灣仔社區重點項目,還有房屋事務委員會才剛討論房協明華大廈、觀龍樓和勵德邨租務問題,全部都是香港島事務,議席懸空,服務便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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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k* i# w" {. ?  E6 y( M  c不過筆者感到好奇的是,既然法院裁定政治亂局源於官員失誤,32萬名受影響的選民是否又有權循法律渠道,要求政府賠償議席出缺所引致的損失?這個建議雖然未有參考嚴謹法律意見,但政府完全毋須負責,覺得選舉主任政治篩選沒有問題,甚至覺得制度沒有改革必要,相信市民只會感到很不服氣,若果有任何方法可以教政府認識此中荒謬,我樂見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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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l0 {6 m5 h" H3 U$ G最後,我特別感謝所有多年來支持我走過政治路的朋友,即使未能於議會崗位上為大家服務,但為民主運動付出的心,仍然不變。克勞塞維茲在《戰爭論》說:「民心和民意在國家力量和軍事力量中是一個重要因素。」身處甚麼崗位非最重要,此刻逆權運動正處十字路口,當下最重要的是看清局勢、互相勉勵,為長期對抗暴政作好準備。很多受政治檢控的手足說:把路走下去,要看到香港的未來。這是我最後數次探監的過程中他們要我轉達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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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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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oldmo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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