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宏明/前國安會諮詢委員、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所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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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 j% o0 R& z, ktvb now,tvbnow,bttvb兩岸ECFA,要用什麼名義簽署,經濟部與陸委會似乎不同調。對此爭議有必要參考兩岸金融MOU簽署模式,促進兩岸經貿協商機制正常化,進而使未來在ECFA架構下之官方往來與協商,更符合WTO精神。( r8 F; {* t+ o; r+ x: V, ~
由於MOU之協商與研擬,都是由兩岸金融主管機關間依據實質需要,進行互動,除有助於回歸專業經濟議題討論以及後續執行外,也可省去透過兩岸兩會安排程序性、預備性磋商之時間,可以掌握談判時間,提高效率。
0 L, _/ ^1 i* n5 W- X對ECFA而言,由於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可望在第四次江陳會結束後啟動協商,預期第五次江陳會是簽署適當時機。顯示未來兩岸談判時間可能只有半年,要完成商品貿易和服務業貿易之早期收穫計畫,以及架構協議條文之談判,相當不容易,若非經過完善的談判規劃和部門分工,將難以達成「對台灣有利」的目標。- @! W& r L' s8 t& W, B
因此,第四次江陳會之功能在於代表雙方政府宣示啟動ECFA協商之「政治意願與承諾」。至於實質協商,則應該由經濟部和大陸商務部主談,並由農委會、金管會、交通部等主管部門與大陸相對應之政府部門參與,依據協商議題直接談判。
' w! W( i+ s* I, F& E0 l% v* Y5.39.217.76MOU簽署,以「台灣方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和「大陸方面」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分別落款,此一安排一方面「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對等原則」。
* N1 {( R1 Z' p- s2 \- \4 l公仔箱論壇參考MOU之「慣例」,因為ECFA是屬於WTO架構下的區域貿易協定,ECFA由台灣經濟部和大陸商務部簽署,方「符合國際慣例」,也有助於回歸專業經濟議題的討論以及後續之執行。5.39.217.762 G2 I6 w" C/ G3 ?* p
更值得重視的是,若參考中國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第十二條規定,ECFA將設立「兩岸貿易談判委員會」繼續負責執行ECFA協議中所列的談判計畫,並針對各經濟合作領域分別設立工作小組,由兩岸主管部門與官員直接協商,除有助於全面處理兩岸各類繁瑣、多樣的經貿問題外,也可讓兩岸經貿部門與官員得以如同與其他WTO成員之互動,使兩岸經貿協商機制進一步正常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