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見父親性侵同父異母妹妹,18歲黃姓少年有樣學樣,也趁家裡沒大人機會予以性侵,黃
姓少年4日被彰化地院判處3年徒刑,但緩刑4年,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黃姓少年(住芬園鄉)曾於妹妹就讀國一時,撞見其父對妹妹等位在芬園鄉住
處強制性交行為,他有樣學樣,翌年即93年10月間某日,對當時就讀國二的妹妹,違反其意
願強行脫其褲子,而為強制性交行為一次得逞,後因妹妹就讀高職二年級時,鬱鬱寡歡而為
同學發覺,乃鼓勵被害少女向老師求救,始得悉被性侵。
法院指出,被告案發時甫滿14歲,係受其父不良示範所引發,惟被告於行為中因少女的哭
訴即自行中斷犯行,並向妹妹道歉,且協助妹妹指訴父親,爾後多年與妹妹同住也均未再犯
,足見深表悔悟,犯罪情狀殊可憫恕,不免過苛,乃酌情減輕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