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起诉人因胸痛和呼吸困难,到樟宜综合医院急诊部求医。X光检查后,被发现肺部有个小肉结(nodule)。
: x/ M" p, s9 j& T. Z# \! J从那时候至2011年,她继续到该医院复诊,指医生们都没诊断出其右肺有恶性肿瘤或患有癌症。
: Q' t6 g4 h0 u1 |3 itvb now,tvbnow,bttvb2011年11月,她到邻里诊所求医,医生注意到其右肺有异样。隔年2月,经活体组织切片后,被证实患肺癌。
' C7 ^) h i, s* |- W她指四答辩人疏忽,没提早在2007年发现肿瘤,导致肿瘤情况恶化,夺走她提早就医的机会。, o( @- q1 d. c" e3 m# ]. [7 O
她预计自己少活五年,索讨医药费、收入损失、家人失去依靠和失去结婚机会等赔偿。
F# t. i+ t# R5.39.217.76辩方驳斥说,起诉人是到了2011年才患癌,医院与医生们并没失职。
: C8 U3 T: W' R& l6 A5.39.217.76洪素燕法官认为,要证明院方与医生真的有疏忽,起诉人须证明她从2007年至2011年间已患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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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诉方专家缺乏肿瘤学的临床经验,而辩方专家的供词更可靠。根据辩方专家,起诉人的肉结起初是良性的,特征不符合致癌肿瘤。到了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才转为恶性。5.39.217.76; l9 O l& F" W$ ~% k* }/ J
法官裁定起诉人缺乏确切医疗证据,说明她在医院求医期间已患癌,判她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