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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2 10: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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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billzhang兄对法律真系唔多熟悉,法律上有概念叫做“善意取得”,对于“善意取得”之物受害者系冇权利直接要回嘅,但若果系”恶意取得“就另当别论。乌坎事件中土地嘅受让方若果系“善意取得”,遵照合约精神,係可以攞到块地,但若果系”恶意取得“个话,村民系有权利推翻依个合同。
& i Z/ F/ g4 R B U1 ]6 Q3 B公仔箱論壇以上意见仅系法普,唔系评论。对于乌坎事件了解不足,故唔想再系处同billzhang争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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