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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槍不算恐嚇? 檢被民斥「恐龍」

台北市松山區男子潘朝福和人有債務糾紛,對方找來黑衣人嗆聲,也在他的店門口開了2槍示威,嚇得他到警局報案,並控告對方恐嚇;沒想到,檢察官竟不顧店面還留存的彈孔,僅認為警方沒有搜到槍枝,「談判時未令心生恐懼,不符恐嚇要件」,所以依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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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Q5 R4 {0 n# htvb now,tvbnow,bttvb據悉,潘朝福和恐嚇他的蘇男已是多年朋友,過去曾替蘇保管60萬美金(約1千8百萬台幣)。潘朝福說,他已經歸還了3千多萬,也簽了切結書,但是蘇男還是不斷找人來討債;本來,他以為只要不理他就可以相安無事,沒想到竟被對方找來黑衣人,闖進他開設的貨運公司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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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朝福嚇得趕緊報案,不久後蘇男帶人登門討債,他也在談判後控蘇男等人涉嫌恐嚇。沒想到,全案被送往台北地檢署偵辦後,承辦的檢察官鄭東峯卻說,警方沒搜索到槍枝,即不能證明蘇男等人有開槍,並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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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 x3 ~3 v8 a8 v( u% k潘朝福原本以為司法可以保障他的安全,沒想到檢方竟會認為,沒有搜到槍枝就不符合恐嚇要件,潘男氣憤地大罵這根本是「恐龍檢察官」;此外,他的鄰居聽聞潘男的店面被開槍,也感到很驚訝,「因為老闆他人很好啊,很和藹可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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