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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强调选委会回函并非句点 雪州将设法恢复地方选举

作者/本刊记者 Mar 24, 2010 08:07:07 pm
3 n- P9 M( r* U( T" q- N3 F5 ttvb now,tvbnow,bttvb 【本刊记者撰述】尽管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在这封公函中表明无法应雪州政府的要求研究和分析举行地方政府选举的可能性,但是雪州政府强调这封回函并非句号,他们将继续努力想办法或找出其他可能性,以落实地方政府选举。7 `+ G# K9 z/ }) F% v2 o0 n  ?
雪兰莪州务大臣卡立依布拉欣(Khalid Ibrahim,左图)在3月11日致函选委会,以征求选委会就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的看法,并要求选委会为人民,特别是雪兰莪州人民的利益着想,就此进行全面的研究。
+ C* J4 A. \. K# Q9 |, O) r6 \5.39.217.76选委会在3月23日回复卡立,称依法选委会和州政府皆无权恢复地方政府选举。
6 Q& a0 @5 l& I" j雪州政府强调,这封选委会的信函并非句点,因为州政府将继续努力,以想办法或其他可能性,以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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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j) p9 a1 X& H- ]: y) etvb now,tvbnow,bttvb卡立依布拉欣表示:“我们已在雪州议会讨论这个课题,并议决,最佳途径是从其他角度,找出其他选项。”公仔箱論壇: \6 z' a2 P' y4 o9 v+ r

2 W; s; j6 v8 S' F5 o; E5.39.217.76他说:“我们相信,在一个成熟的国家,政府的功能必需民主化,这是好事,因为人民有很多选择。”

0 \" x0 |8 i9 L# h雪兰莪州行政议会今天议决公开马来西亚选举委员会致给的回函。在这封厚达11页的回函中,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Abdul Aziz Mohd Yusof)指出,研究和分析恢复地方政府选举之可能性并非选委会的权限,因此他们无法应雪州政府要求这么做。
7 Y' W6 Z6 v" m6 B, \5.39.217.76地方选举法令已废" N& G- W# N8 d
根据雪州政府公布的阿都阿兹回函,阿都阿兹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13条款,选委会的职责是举行国会下议院选举和州立法议会选举,以及准备及检查选名册,选委会是根据联邦法律执行这些任务。5.39.217.76- \+ n5 G! |- D; `- h

& }' j" z6 d! m& Z' R阿都阿兹(右图)表示,《联邦宪法》第四章的第113条款阐明,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可以赋权选委会举行《联邦宪法》第一章没有提及的选举,而《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亦赋权选委会监督地方政府选举,以遴选地方政府的议员,但是,关系到地方政府选举的法令条款皆在《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款下宣告废除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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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款阐明,所有关系地方政府选举的法律条款务必失效。在有关地方政府选举的法律失效过后,《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赋权州政府通过委任遴选地方政府的成员。5.39.217.76% Q% c& p$ K1 E) ]  s) f
选委会的结论是,选委会和州政府皆无权举行地方层级的选举,以选出县市议员。
& j8 a8 B8 n% Z* dtvb now,tvbnow,bttvb另外,选委会表示,根据《联邦宪法》和《1958年选举法令》阐明的选委会权限,选委会不可替雪州政府研究地方政府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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