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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感化都判佢去美國感化 , 去美國3個月行個圈回來 , 就可以不了了之 , 個裁判官幫到出面 , 她有良好教育 , 家人愛護 , 便可以輕判 , 但為甚麼不是 [既受良好教育 , 加上家人愛護 , 仍不懂珍惜 , 一而再 , 再而三犯錯 , 應于重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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